江苏,男子花160万买房,7年后才发现房子有地下室,进去后发现原房主竟一直没搬走。房主: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法院判决亮了!

2024-11-21 06:11   河南  


“我卖的是房子,地下室没说要卖,这是我的养老居所!”面对买主的质问,老李态度强硬。谁能想到,一场普通的二手房交易,竟因为一个“隐藏”的地下室酿成了离奇的房产纠纷。这起发生在江苏苏州的案件,不仅让当事人懵了,更让众多网友大呼魔幻。到底是谁对谁错?法律又会如何评判?



1.

  案情回顾  



2016年春天,小王(化名)看中了苏州市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次看房和谈判,他与房主老李(化名)达成了交易,以160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验房时,老李只带小王参观了地上两层住宅的情况,对于是否有地下室只字未提。小王也没有特意询问,认为自己已经完全了解了房屋的全部情况。


七年时光悄然流逝。


2023年初的一个周末,小王在整理杂物时,意外发现了一扇隐蔽的门


出于好奇,他推开这扇门,眼前的一幕让他瞬间惊呆了——一个约30平方米的地下室内,老李正悠闲地坐在沙发上看电视!


“老李,你怎么会在这里?”小王难以置信地问道。


“这地下室是我的,我一直住在这里。”老李理直气壮地回答,“当初卖房时又没说要卖地下室,这是我特意留着养老用的。”


小王怒不可遇:“我买的是整套房子,地下室当然也该是我的!你凭什么一直住在这里?”


“我就住这里,你奈我何?”老李针锋相对。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地下室是否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的转让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合同中明确排除,房屋的附属设施应当随主房屋一同转让。


地下室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与主房屋在结构上不可分割 属于同一产权登记范围 共用水电等基础设施


本案中,老李在交易时刻意隐瞒地下室的存在,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地下室理应包含在交易范围内。


最终,法院判决:


1.确认地下室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范围 2.责令老李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离地下室 3.老李需支付小王7年地下室占用费,金额为84000元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案子纷纷表示:“这房主也太会打算盘了,这波钱房两收啊!”“买房送房主,这操作也太离谱了。”还有网友提醒:“买房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多问多看,不然吃亏的是自己。”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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