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要脸了!江苏,一女子去世后,将自己的3套房子留给女儿。丈夫却把女儿告上法庭:这是养女,不能继承。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2024-11-18 10:15   河南  


“你怎么能把所有财产都留给那个丫头?她又不是你亲生的!”病房里,胡志华对着病榻上的妻子龚玉兰怒吼。龚玉兰紧闭双眼,不愿看这个让她失望至极的男人。一旁的养女胡云握着母亲的手,泪水夺眶而出。这起发生在江苏南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让人看清了一个贪婪丈夫的真面目。



1.

  案情回顾  



多年前,龚玉兰(化名)与胡志华(化名)相识结婚。因龚家无子,胡志华自愿入赘,与岳父签订了招婿为子的协议。作为回报,岳父为他安排了一份稳定工作。


婚后七年,龚玉兰一直未能生育。夫妻俩收养了一个女孩,取名胡云(化名)。龚玉兰将全部母爱倾注在养女身上,甚至叮嘱亲戚对外严守收养的秘密。


几年后,胡志华前往广东创业,事业有成。龚玉兰却不幸患上慢性肾衰竭。正当她最需要丈夫照顾的时候,胡志华却从未回家探望。后来传出消息,他在广东与一名叫莫秋林的女子同居,还生下一个私生女胡锦翔。


临终前,龚玉兰立下遗嘱,将名下3套房产、3个车库及42万存款全部留给养女胡云。让人始料未及的是,龚玉兰葬礼刚结束,胡志华就将胡云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双方争执焦点如下:


胡志华方面称:


胡云是收养的,已解除收养关系争议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龚玉兰无权单独处分 *要求私生女胡锦翔作为第二继承人


胡云方面辩称:


母亲生前视她如亲生,从未解除收养关系房产为外公单独赠与母亲,属个人财产 *拒绝私生女继承,这是对母亲的伤害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核心争议:


1.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收养关系的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宣称解除无法律效力。


2.遗产性质认定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中,涉案房产明确由龚父赠与女儿龚玉兰一人,故属其个人财产。


3.继承权确认《继承法》明确规定,私生子女虽享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对其他家庭成员无继承权。胡锦翔作为胡志华的婚外私生女,对龚玉兰遗产无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志华诉讼请求,支持胡云继承龚玉兰全部遗产,包括3套房产、3个车库及42万存款。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判决都拍手称快:“这个丈夫太不要脸了,有了私生女就想抢养女的遗产!”“法院判得太对了,这就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啊!赡养母亲的是养女,现在倒想让私生女来分遗产,天理何在?”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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