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我丈夫签的字,这事跟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面对房东讨要8.2万元租金,女租客冷漠地甩出这句话。就因为合同上没有自己的签名,就想逃避支付租金的责任?还能这样操作?这让房东李强彻底怒了,一纸诉状将这对夫妻告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法律又会给出怎样的答案?
1.
案情回顾
李强(化名)是上海一名资深房产中介,靠出租房屋维持生计已有十余年。
2023年初,他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修公寓出租给了林芳(化名)夫妇。
签约当天,合同明确约定月租金8000元,租期三年,由林芳的丈夫王明(化名)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确认。
然而好景不长,这对夫妇从入住第三个月开始就经常拖欠房租。
每到月底,李强打电话催缴租金,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这个月公司效益不好,工资晚发,等发了工资马上给您打过去。”“最近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再宽限几天?”
李强本着互相体谅的态度,一开始也都同意给予宽限。可是一拖再拖,拖欠的租金越积越多。到2024年初,欠款已经高达8.2万元。
走投无路的李强多次上门讨要租金。
某天,他终于在小区门口堵到了正要出门的林芳。
没想到林芳非但没有丝毫愧疚之意,反而一脸不屑地说:“你找我干什么?当初租房合同是我老公签的,我又没签字,这事跟我有什么关系?你要找就去找他吧!”
这番话彻底激怒了李强。“你们夫妻俩一起住在我的房子里,现在到付钱了就说不关你的事?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面对如此无理取闹的推诿行为,李强当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他收集了租赁合同、物业费单据、催款短信记录等证据,将林芳夫妇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李强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多次催款记录、林芳夫妇共同居住的相关证明等。而林芳则始终坚持自己的说法:“我没在合同上签字,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凭什么要我承担责任?”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配偶一方未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是否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租金支付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购买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租房是为了满足日常居住需求,属于日常生活范畴。
林芳与其丈夫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实际享受了房屋的使用权益。
虽然租赁合同仅由其丈夫签字,但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这笔租金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芳试图以“未签字”为由规避责任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既然享受了房屋居住权益,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林芳应与其丈夫共同承担支付拖欠租金8.2万元及相应滞纳金的责任,限期15日内履行完毕。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判决纷纷叫好:“这种想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太可恶了!一起住着房子,到付钱就说不关我事,这不是耍无赖吗?就该让这种不讲诚信的人付出代价!房东太不容易了,好在法院给了个公道。”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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