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花了393租车,3小时后发生事故,保险全赔后,租车店又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14万。法院判了!

2024-11-13 17:15   河南  

“都已经全额赔付了,为什么还要我再赔14万?”刚毕业的闫芳面对租车公司的天价索赔一脸茫然。只是一次普通的旅游租车,却因为一场意外事故演变成持续数月的法律纠纷。明明保险公司已经全额赔付了车辆损失,租车公司却坚持要追加高额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租车公司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1.

  案情回顾  



闫芳(化名)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靠着在校期间做兼职攒下一笔旅游基金。她和闺蜜计划一起到新疆旅游,第一站选择了乌鲁木齐。


刚到乌鲁木齐,两人就被新疆的广阔所震撼。闺蜜提议:“新疆太大了,这样去别的地方坐车太麻烦了,要不我们租个车吧,这样方便点。


考虑到公共交通确实不太方便,闫芳同意租车自驾。两人来到一家租车公司,签订合同后以393元的价格租了一辆小轿车。由于闫芳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没有十足把握,还特意购买了一份保险。


租车后仅仅三个小时,事故就发生了。当时闫芳看到前方有一辆货车行驶缓慢,准备超车。就在超车过程中,对向车道突然驶来一辆车,两车发生了碰撞。所幸双方人员都没有受重伤。


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闫芳因违规占用对向车道,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幸闫芳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付。


这并不是事情的结束。租车公司认为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先后两次将闫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万元。租车公司声称除了直接车损,还产生了车辆折旧、营运损失等额外支出。


面对高额索赔,闫芳表示:“事故已经通过保险全额赔偿了,为什么还要我承担这么多额外费用?这完全超出了我的承受能力!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租车合同中的赔偿责任范围。租车公司使用的是格式条款合同,这就涉及到《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本案中,租车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未尽到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营运损失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租车公司14万元的索赔请求。租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案子纷纷表示:“这些租车公司太贪心了,保险都赔了还想再捞一笔,这不是讹人吗?”“女孩刚毕业就遇到这种事,租车公司也太不讲良心了。”“以后租车一定要看清合同,买好保险,不然太容易吃亏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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