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电动车电瓶被偷,半个月后邻居老太主动承认,赔偿1000元并索要买车的发票,只因电瓶充电时炸伤孙子,被拒绝后老太告上法庭

文化   2024-10-12 22:09   广东  

湖南长沙女子李四电动车的电瓶莫名被偷,半个月后邻居老太太竟主动承认是她偷的,还赔了女子1000元。

原来是老太太想拿到李四买车时的发票。

她在家给电瓶充电时发生爆炸,导致孙子被炸伤,然后要住院。

李四可不惯着她,坚决拒绝了老太太的请求。

万万没想到,老太竟然因为这个事,把李四告上了法庭。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01  案情回顾

湖南长沙的李女士,就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每天上下班都是骑电动车。

2023年5月的一天,她跟往常一样,回家后就把车停在了楼下车棚。

万万没想到,第二天早上,李女士准备骑电动车上班时,才发现电瓶不翼而飞。

李女士去查了监控,但因为停电动车的地方有点偏,导致只能看到一个模糊的身影。

她赶紧报警,但由于损失金额少于3000元,所以没办法立案。

李女士只能吃了这个哑巴亏,只能又花2000多元买了一辆新的电动车。

本来以为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万万没想到,李女士有一天下班回到小区,中途杀出程咬金:一个大妈把她拦住了。

李女士定睛一看,原来是隔壁栋的罗大妈,这可是个占便宜不吐骨的主。

罗大妈扭扭捏捏地说:小李啊,是我拿了你的电瓶,给你一千块钱吧。

李女士觉得很无语,没想到接下来罗大妈的话让她更无语:小李啊,你买电动车的那个发票,拿给我吧!我孙子现在还在医院里躺着呢,医药费就全靠你那个发票了。

原来罗大妈偷走电瓶后,在家里充电时发生了爆炸,她5岁的孙子正好在旁边玩,被炸伤住进了医院。

李女士听说了这事,但没想到是自己的电瓶引起的,更没想到罗大妈是想拿发票去找厂家讹钱。

李女士一时被搞蒙了,她都骑这辆电动车三年了,一点问题都没有。

正当李女士对罗大妈孙子被炸伤起了恻隐之心时,她突然看到了不远处的邻居,向她摇了摇头……

邻居这一摇头,把李女士摇醒了。

她觉得做人还是要有良心,不是厂家的问题,就不能去讹厂家,所以拒绝了罗大妈的请求,还把1000块钱塞回罗大妈口袋,赶紧骑车走人。

本以为罗大妈会就此罢手,万万没想到,她竟然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理由很滑稽,说李女士卖有问题的电瓶,导致罗大妈孙子被炸伤,要求李女士赔偿15万元。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罗大妈说自己花1000元买了李女士的电瓶,这根本不是事实,她这是掩饰自己之前的偷窃行为。

而且她给这1000块钱的时候,电瓶已经被损坏,实际上买卖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了。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在整个事件中都没有错,她是电瓶的合法持有者,也是盗窃案的受害者。

电瓶在被盗后发生的意外和她没有半毛钱关系,所以她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官判定:罗大妈给的1000块,是偷王女士电瓶的赔偿金,驳回了罗大妈的诉求。

03  网友辣评

有网友说:没有霹雳手段,莫施菩萨心肠,得好好感谢冲她摇头的邻居!

也有网友说:这个铁证如山,我电瓶丢了,我都报警了,现在爆炸了跟我有什么关系。偷东西的老贼报应在孙子身上了。

更有网友说:什么警察?不超过3千就不用查了?要警察的意义何在报警的意义又何在?

甚至有网友说:超过3000也就是立案走个流程,然后就没然后了,丢了7k的山地车,后面找负责的民警,不回我的,自认倒霉就行了……

对于李女士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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