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上海某小区开盘,活动海报上赫然写着:
全款买房,送全新奔驰车!
刘斌对此心动不已,于是东拼西凑,终于凑够了420万房款。
到了提车那天,刘斌一番精心打扮,想着人逢喜事精神爽。
万万没想到,他到了现场,却被开发商告知......
01 案情回顾
刘斌作为一个“沪漂”,在上海打拼了十几年,平时一直省吃俭用的,就等着有一天,能够在上海买上房子。
一个晚上,刘斌像平时一样,到公司对面的快餐店,准备吃完饭再回家。
他在快餐店里刚坐下来,就看到电视机里蹦出来一个广告,“买房送奔驰车!”
刘斌一直想拥有一辆自己的奔驰车,奔驰车高端大气上档次,在上海这种地方社交的话,有俩奔驰车肯定是最好的。
对刘斌来说,这顿饭吃龙肉也没味道了,有什么比得上卖一套新房送一辆奔驰车更让人兴奋的吗?
刘炳赶紧发信息请了假,第二天一大早就去这个小区了解情况。
售楼部里的人可以说是黑压压一片,都是冲着这个活动来的。
不过这个活动就三天,而且必须全款购买,所以下手的人并不多。
刘斌盘算了一下,觉得这是个下手的好机会,他把能借钱的亲戚朋友都借了一圈,再加上自己攒的钱,再把十张信用卡都刷爆了,终于凑够了420万的房款。
等他把买房手续都搞定了,然后去提车的时候,开发商竟然说:恭喜您喜提全新奔驰车使用权一年。
刘斌才意识到自己被坑了,广告和促销过程中,压根没提到车只有一年使用期。
他怒斥工作人员:你们也太坑人了,广告和合同都没说车只有一年使用期!
工作人员强词夺理说:都说了最终解释权归我们,你有什么好争的?
刘斌气得脸红耳赤,他决定把这帮流氓告上法庭。
那法官会怎么判呢?刘斌那420万能要回来吗?
02 普法课堂
《广告法》第28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买房送奔驰”,这个广告光说送奔驰车,却没说只有一年使用权,妥妥的欺骗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虽然购房合同里,写了最终解释权归售楼部所有,但是他们隐瞒了送的车只有一年使用权这一重大事实!
刘斌作为消费者,他享有对活动详情的知情权,显然开发商违反了这条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52条规定:
被欺诈方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刘斌作为被欺诈方,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
最终法院判定:撤销刘斌的购房合同,开发商需退还他420万元房款。
03 案件教训
有网友说:违法成本就是退购房款,没有处罚,不知法官在哪里学的法。
也有网友说:被骗者赔进去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结果也仅仅是退回购房款,这还是法庭偏向消费者,没让消费者输了官司。
更有网友说:为什么不是退一赔三?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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