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李斌,贷款130万买婚房,买到的竟然是烂尾楼。李斌于是没有再还银行的贷款了,万万没想到,银行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30万贷款。几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了,不过准岳母娘放狠话说,李斌必须有房子才能结婚。为此,李斌白天非常努力的工作,晚上还去跑车,周末两天都去做兼职,终于攒够了50万首付。于是他们决定买预售房,挑中了一套总价180万的预售房:要先付首付50万,然后再跟银行贷130万。开发商告诉他们房子年底就能交房,可把两个人乐坏了。毕竟等到年底交房后,再装修装修,他们就能够结婚了。差不多到年底的时候,李斌专门过去看楼盘盖好了没有。李冰真的是欲哭无泪呀,本来还指望着等交房之后,赶紧装修结婚。法官判定:由于开发商交房遥遥无期,支持李斌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需退还50万首付。逾期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打电话过来催他还款,不然就会强制执行。李斌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态度很生气,他认为自己的购房合同已经解除了,就没有义务要还银行的贷款了。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开什么国际玩笑?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码事,你签的贷款合同,当然就是你来还啦!其实银行工作人员没说错,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确实是两码事。《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说白了,李斌和银行签的贷款合同,跟他和开发商之间那些事儿没有半毛钱关系。虽然房子变成了烂尾楼,但由于李斌跟银行签了房贷合同,他就必须还房贷的钱。但是对于李斌种情况,房子没有交房,银行的贷款还要还是,不是太不合理了?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根据这条规定,李斌和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那他和银行解除房贷合同也是没问题的。第21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根据这条规定,既然购房合同和房贷合同都解除了,那开发商就要物归原主,把银行贷给李斌的钱还给银行。依法解除李斌和银行的房贷合同,开发商需把130万房贷和利息还给银行。银行当然是不服的,他们提起上诉,但是二审维持了原判。有网友说:妈哟,银行和开发商都输了,我得掐自己一下,是真的吗?
也有网友说:判得好,法律就应该公平公正,为民办实事!
更有网友说:理应如此,该法官不是王佳佳。
还有网友说:这才是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的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为主持公平公正的司法工作者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