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小李,花160万买了一套二手房,7年后竟发现房子有地下室,小心翼翼打开房门,一看吓一大跳,原房主竟然一直住在这里。小李不乐意了,他认为地下室肯定是属于房子的一部分,但是原房主却大言不惭地说:我卖的是房子,又没有卖地下室。小李大专毕业后就留在南京工作,他的女朋友刘芸是房地产销售。两个人一直省吃俭用,再加上小李的父母资助了一小部分,小李和刘芸在2017年花160万买了一套在一楼的二手房。原房主朱大爷已经退休了,小李和刘芸搬进来住之后,经常在小区里面碰到朱大爷。他当时想朱大爷应该还有房子在这里,就没把这个事情放到心里。住出来之后,刘芸偶尔听到了电钻的声音,但不是太吵,所以她也没太在意。小李先是在群里说了一下,但是没有人搭理他,于是转而跟物业投诉。物业工作人员过来看了之后说:是从你家地下室传出来的声音吧。小李今天就急了,说:地下室?我家怎么可能会有地下室?工作人员把小李带到一个小储藏间门口,里面摆满了各种雕刻作品。原来朱大爷喜欢雕刻,他卖房给小李的时候,故意隐瞒了有地下储藏间,这样子每天都能来这里玩雕刻。小李很不爽,说:我买的是整套房子,地下室属于房子的一部分,你在卖房的时候没有说有地下室,不带这么玩的。朱大爷,一脸不在乎地说:要是算上地下室,那肯定就不是160万了。卖房合同里也没有说房子带地下室。一审的法官,认为“合同中未写明卖房子带地下室”,判定原房主的做法没有问题。二审的法官则认为,地下室是房子的一部分,出售房子的时候就要把地下室算上,哪怕卖房合同里面没有提到地下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朱大爷卖房的时候,隐瞒了有地下室,就属于这样情况,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更令人震惊的是,法官在审理相关证据时发现,朱大爷的房产证上,是有写地下室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包括:(六)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也就是说,小李买房时,就已经买下了地下室的使用权。有网友说:一审的法官,给二审的法官找活干呢。
也有网友说:好多一审就是瞎胡闹。
更有网友说: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并涉嫌欺诈,还应补交七年的房租。
甚至有网友说医生如果被二审改判,那医生法官是不是应该算失职,追究责任,要不然还会不负责任的瞎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