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黑心了!
近日,广西北海,发生了一件人神公愤的事情!
2个游客从银滩出来,打车回民宿。
的士司机万分殷勤,说有个特色餐馆一定要去尝尝,不去等于没来北海。
两人心动了,就跟着他去了。
万万没想到,这个餐馆4个菜竟然收了他们1500块。
游客回到住处,和民宿老板一聊天,才发现自己当了冤大头。
两个人怒了!马上把自己被宰的经历发到了网上,并找相关媒体曝光。
真实情况是:的士司机刚开始说带他们去吃当地特色美食时,两人是拒绝的。
不过,司机太能吹了,吹那个特色餐馆堪称米其林,来北海不去那里吃,等于没来北海。
两人拗不过,就跟着司机去这家餐馆了。
到了餐馆,他们还没来得及点菜,餐馆老板就直接给配了4道菜,还让他们赶紧签字。
两人懵了,什么时候吃饭要签字了?
老板说就象征性签一下就行,二人签了。
结果他们结账时才发现,油螺辣炒、龙顶清蒸、马蹄、贵妃辣炒4个菜,加起来一共花了1573元。其中油螺辣炒638元、龙顶清蒸520元、马蹄238元、贵妃辣炒177元。
两人虽然觉得贵,但还是付了。
晚上回到民宿,两人越想越不对劲,就问了民宿老板,才知道在北海一两百就能吃到这4个菜。
两人瞬间气得脸涨红如苹果,决定把这个情况发到网上。
发出后,秒上热搜,网友争先恐后表态。
“看来西安20块钱的油泼面,还算地道的”
“天下乌鸦一般黑”
“饭店老板和出租车司机是早就串通好的”
“这种饭店和司机,应该他们倾家荡产,无力继续从事这种行业才行。要不他们会继续祸害游客,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口碑”
“年年有此事,岁岁全国游”。
不过,也有网友说:“点菜不问价格,能不被宰吗?”
“出门消费陷阱多,一定要问问价格,以防上当受骗”。
网友各有各的表态,那站在法律层面,是怎么定性这个事情的呢?
1、餐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等级、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根据这两条规定,老板没有提供菜单,也没告知旅客菜品价格,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餐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本案的餐馆老板,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直接配了4个天价菜,忽悠消费者签字,收费高达1500块,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餐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案,当地民宿老板透露这4个菜也就一两百块,但餐馆却收了他们1500元,价格显然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买单。
4、餐馆涉嫌欺诈消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中,餐馆老板和司机涉嫌恶意串通,把游客拉到餐馆后,不向游客提供菜单、在没有明码标价的情况下,直接配置了4个天价菜,骗取顾客签字,而后收取天价餐费,显然是欺诈消费的行为,应当退一赔三。
5、当地市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严厉处罚不良经商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
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原来这家餐馆,已经屡遭游客投诉,强制顾客消费,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依法惩处这家黑店!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