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的朱大妈逛玉器店时,看中了一个10000元的玉手镯。
这个手镯属于小巧玲珑型的,朱大妈的手是比较胖的,非要试戴。
店家老板卖玉器十几年了,他知道勉强能套进去,但可能会有些疼。出了问题,自己不负责,朱大妈欣然同意了。
刚戴进去后,朱大妈没有觉得疼,觉得挺好看的,很配自己的肤色。
可是过了一会,她就变脸了,说不是很配自己 ,要求店家取出来。
哪想到店家才刚拿住手镯,朱大妈就开始喊疼。
不管店家怎么苦口婆心地说,朱大妈就说手疼,不肯取下这个玉手镯。
店家觉得她在无理取闹,于是报了警。
民警来了之后,店家提出了一个方案:在取手镯前,对朱大妈的手进行拍片检查,取下手镯后再拍片。如果朱大妈的手确实因为取手镯造成伤害,自己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万万没想到,朱大妈竟然不同意。
她对店家说:怎么取手镯是你的问题,现在我的手太疼了。我一直很注重保养自己的手,我这手比手镯还金贵呢。如果你一定要取出手镯,弄伤我的手了,要按我的要求赔偿。
店家顿时对朱大妈失去了尊重,说:那我把手镯砸了。
这时候朱大妈反而说:不要砸啊,这样吧,我花100块买下算了,也不用你对我的手负责了。
朱大妈这一要求合理吗?
1.如果朱大妈的手,确实因为戴手镯受到伤害,店家作为侵权人,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因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朱大妈的手疼,并不是店家一方的错。
在朱大妈要求店家帮忙戴手镯时,对方已经明确告知可能会做造成她手疼。
在这种情况下,朱大妈执意要戴,她自己要负很大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店家预测到会出现事故,但仍然放任事故发生,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3.朱大妈手镯刚戴进去时并没有不适,但是摘的时候却说手很疼。
不管店家说什么她都不肯取,直到店家说要砸手镯时,朱大妈就说自己愿意花100块买下,并且不需要店家承担手疼的责任。
朱大妈的这番骚操作,说明她手疼很有可能是故意装出来的。
如果真是这样,这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进行罚款;
朱大妈试戴的手镯,标价1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她在店家要求取下时,表示手疼得厉害,不愿意取下。
还说自己的手金贵,取下后对自己的手造成伤害,店家必须按自己要求赔偿。
这明显有威胁的意思,属于敲诈勒索罪。
不过,这个事情的结局竟然是:
店家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意了朱大妈100元买下的要求......
如果你是店家,你会同意朱大妈100元买下标价10000元玉手镯的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