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为讨好新欢,竟要把90岁老母亲赶出家门!法院判了!

文化   2024-11-07 21:39   广东  
太不孝了!

上海女子刘芳,为了讨好新欢,竟要把90岁的老母亲赶出家门!

母亲说可以交房租,但刘芳还是不肯。

见母亲不肯搬走,刘芳更是把老母亲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刘芳已经退休了,但是她不甘寂寞,在跳广场舞时,认识了同样丧偶的李强。

两人是舞伴,跳起舞来眉来眼去,很快就彼此吸引,闪婚了。

恋爱脑的刘芳,婚后完全被李强牵着鼻子走。

本来刘芳和老母亲一直住得好好的,但是李强死活不愿意和丈母娘住一块。

李强让刘芳卖掉在住的老房子,然后再买一个新房,他们两个一起住。

早就已经对李强上头的刘芳,马上答应了。

刘芳叫母亲搬去弟弟家住,但弟弟家里4口人,实在是住不下了。

刘芳于是让母亲自己去租房。

当初你离婚自己带孩子,看你一个女人太不容易了,我和你爸就把这房子过户给了你,到现在你弟弟还怨我。现在你竟然为了一个刚认识不久的男人,就要把我赶走吗?”90岁的老母亲,一边说一边哭。

刘芳说:妈,我也不想的,但是如果这房子不卖的话,李强就要跟我离婚。你看我都单身几十年了,现在好不容易遇到了李强。

看着女儿已经上头了,母亲只好退后一步说:我给你们交房租吧,留个最小的房间给我就行。

万万没想到,母亲都已经退让到这种程度了,刘芳还是无情拒绝了。

母亲干脆横下心来,说什么也不肯搬了。

为了让母亲搬出去,刘芳竟然把她告上了法庭。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02  案件分析

法院的工作人员,首先实地确认了刘芳弟弟家,确实不具备给刘母居住的条件。

而刘芳要卖掉的这套老房子,是当初她父母出于照顾她和孩子的考虑,才把房子过户给刘芳的。

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房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新的所有权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该房产。

从理论上来说,该房产已经归刘芳所有,她有权处理这套房子。

不过,刘芳处理这套房子的前提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

《民法典》第106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这条规定,刘芳把90岁的老母亲赶出家门,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毕竟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绝不能像刘芳这样,为了讨好新欢,而完全不管90岁的老母亲的死活。

最终,法官判定刘芳的诉求无效。

03  经验教训

有网友说:这男的娶不起老婆,还想鸠占鹊巢,支持法院以公序良俗,道德宣判!

也有网友说;可怕,老了老了,倒长出了恋爱脑,这个男人很明显是自己买不起房子,骗你卖房,再买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恋爱脑的后果,就是到老了,比他老母亲还惨。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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