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也许设计水平不足或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设计变更频繁,因为设计多次变更、规格参数或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导致原定的主定价款需要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为了保证工程价款的公正和合理,以及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权益平衡。
在审核结算时,或者发现定价资料和签证存在作假嫌疑,或者工程结算资料与施工图纸不符,这种情况下主材定价自然会被核减。
但事实上,除开以上这些原因之外,在结算终审时,造价工程师可能会做一些价格分析和验证式的市埸询价,或者引用其他项目同类型的主材单价,均比建设单位定价偏低或特别低,而予以核减,这种情况在结算终审过程中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很多结算初审单位被审减率超过3%这个强制性的地方规定而造成咨询服务费拿不到或者造成一定费用损失还要被通报处分和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痛点。
被核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工程项目实施结算终审中,主材单价的错误定价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例如:海口市审计局在审核中发现,某些主材的单价被高估,如50KVA箱式变电站的综合单价被高估,最终导致造价核减58625.75元。
多计工程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例如,海口市审计局在审核中发现,机动车道沥青混凝土面层、水泥稳定基层、级配碎石基层等多项工程的工程量被多计,导致造价被高计。通过核减,实际造价减少了3152536.86元。此外,排水工程中的管沟挖沟槽土方、回填土方、砂砾石等也被多计,最终核减造价3365576.05元
那么,建设单位的主材定价在结算终审时认为不合理被核减,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首先,关于《工程现场签证单》、《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要工具,同时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可以视为合同补充协议的一种体现方式,在司法上也会取得支持。
这两类单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它们的使用和签署过程,实际上是对原合同条款的一种补充或变更,因此具有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争议或需要法律诉讼,这些单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对工程变更或材料设备使用达成的一致合意。
这一法理规定基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有另行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补充协议和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等同的,都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作用。因此,《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作为补充协议的一种,其效力与原合同相同,是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作为补充协议的一种,其效力与原合同相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的认质认价,建设单位有可能是综合考虑当时的各方面因素、比如提前采购赶工的原因等等,或者是因为市场供求关系、成本上涨等因素导致的合理调整,且经过了合法的市场调研和成本分析,那么这种定价行为可能是合法的。所以,可能造成价格有偏高的情形,是发承包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表达,因为市场供求变化、成本调整等合理因素,且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不应该被审减,这种审减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审减方构成违法的前提条件是:主材定价单价偏高的情形是否违法,取决于定价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如果定价是基于合理的成本和市场条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这种定价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如果定价过高是因为不正当的商业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主材定价偏高的情形被审减,是否违法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审减是因为发现了定价中的违法行为,如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那么这种审减行为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定价导致违法的问题性质不一样了,审计人员没有权限去审减,而是应把问题提交给委托人或建设单位,由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查找问题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