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语明晰1368】什么是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

文摘   2024-10-18 06:54   湖南  

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概念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争议评审。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并取得成功。此后,世界银行关注到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目中试用。至2006年,有超过2000宗国际性项目使用或计划使用争议评审作为纠纷解决机制,项目建设总值超过1000亿美元。

早期,中国主要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中使用争议评审委员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第24.3款明确提出了争议评审与争议解决机制。这是中国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首次提出争议评审作为争议解决机制。起草人在《标准文件使用指南》中指出,希望通过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的专家组对合同争议评审,求得建设工程争议的公正解决。不过,该款约定的争议评审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月20日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是在中国内地率先实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并设立推荐性质的《建设工程评审员名册》的仲裁机构,评审员由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代表等构成。此后,许多机构也陆续推出了相应的争议评审规则。

然而,自2007年《标准文件》发布后,在中国的争议评审案例相对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争议评审通常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争议评审委员会(DRB)亦称解决争端委员会或争议裁判委员会,是国际工程项目合同中解决争端的常用形式之一,有着一定的适用性。

当前,全球建筑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承包商以及专业团队缺乏足够的资金流,成为建筑工程项目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而上层资金的断流将导致资金链下端的分包商甚至行业相关公司遭遇更大的困难,而使在建项目逐渐陷入瘫痪。

当前面临的项目合同纠纷亦将愈来愈多、愈来愈复杂。除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之外,争议评审机制是对立性低、耗费成本较低的解决途径。

首先,争议评审委员会通常在项目初始阶段便接受指定,并密切关注项目进程,于争议产生时作出裁决。虽然评审过程是由建筑合同条款规定的,一般明确要求争议评审委员会定期寻访工地,尤其“在关键的建设环节时期”。

其次,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争议双方指派一名专家,而主席由另两位专家小组成员指定,但主席的委任必须征得争议双方的首肯。这些都基于争议双方对专家小组成员的专业经验、诚实正直以及中立性抱有信心。

再次,一般而言,专家小组给出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建议将在一定时间内(通常在合同工程完工前)具有暂时性的约束力,直到争议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之时。

因此,采用这一机制的另外一种成效在于,争议评审作出的具有暂时性约束力的裁决,常常可促使争议双方自行达成纠纷解决方案,而不需诉诸于成本高昂的法院判决或仲裁程序。

另外,争议评审委员会的费用通常由发包方与承包商之间平均分担。

最后,争议评审委员会的程序由双方的合同条款约定。许多标准合同中采用了不同的程序。举例来说,世界银行在超过一定投资标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采用了争议评审委员会机制。争议评审制也构成了建筑领域常用的若干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例如,FIDIC橙皮书《设计-建设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及2008 FIDIC金皮书《设计-建造-运营项目合同条件》。世界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与FIDIC合同中所采用的程序是,如果争议双方对委员会的建议或决定没有异议,则该建议或决定具有约束力。如果争议双方抱有不满,则可以继续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

微语明晰
微语:指聪颖、高贵、优雅、温柔、稳重、睿智之意,含义为一丝不苟、精致美丽、寻幽入微、思如涌泉、能言善辩之义。 明晰:其言至为明晰。意指具有深刻、丰富的内容和明晰的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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