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认价高于市场价,代表审计局是否要认可高于市场的价格?
首先要区分审计立场:
如果是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施工单位的结算角度,履行的是造价审核义务,是在做审核计量计价工作,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审计”,无需质疑已经达成合意并签字盖章的认价依据,认价单也是补充协议的一种,具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定效力,必须要认可这个价格,因为是发包人也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致合意,就必须尊重,从《民法典》这个平等角度来说,按照约定结算,这是原则。
如果做为结算初审,终审是审计局或财评中心,就要将这个问题以及分析会带来的相关后果形成书面文件,提交给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做出相关决策形成相关会议纪要,编进初审结算成果报告中。
如果是审计局审建设单位的角度,是有行政监督建设单位权限以及监管财政资金的目标,认为这个项目当中的某个认质认价价格偏高的话,可以向建设单位发函,要求建设单位解释说明一下,为什么确认这么么高的价格情况,否则存在违规情形可以移送纪委。
如果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终审以审计局审定为准的角度,审计局不会直接认可高于市场的价格,审计局在进行工程审价时,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这个过程涉及到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即审价,这是一种民事平等主体的市场行为。而“审计”则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收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的监督、评价,它更多地关注项目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开明的审计局会通过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参与的材料认价小组,进行实地询价和多种方式的询价,以确保所得出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真实可靠。这些询价成果将直接应用到市审计局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中去,有效防止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行为,确保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免遭经济损失。这表明,审计局在审计时会考虑到市场价格,而不是简单地认可任何报价,从而保护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
但要推翻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的认价单,必须谨慎,有可能会涉及违反审计和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