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付款至95%,施工中途合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甲方说不到付款时间节点,怎么办?
既然合同已经解除,所有条款都被解除,合同当中关于付款时间节点的条款已经解除了,这个时候根本不需要按合同条款执行,直接起诉按《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和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执行,与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付款节点没有任何关系,合同中的竣工验收付款节点已经没有任何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明白合同条款的立场、原则和方法。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中提到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是指按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效力依然存在,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