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当合同工程量偏差超过±15%如何调整合同价款?有没有法规依据?
其实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特别是采用范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第12.3.1条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清单工程量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以第1567、1568、1571、1569、1576、1575、1570、1572、1573、1574号公告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定额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隐蔽工程需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现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没有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监理对工程的计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之一,不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在12.3.1条的计量原则中,引用了两个文件,一是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那么,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第9.3.1条1款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 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调整方法:第 9.6.2 条的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在湘建价[2020]5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9.3.1条(2)款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内(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上时,超过原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9.3.1条(2)款规定确定。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方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化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计量并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单价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工程变更引起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数量乘以本办法第9.3.1条规定确定的单价计算;
(2) 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工程变更引起的实际变量,已有的总价措施项目按投标时的公式计算;
(3) 新增工程量引起新增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本办法第9.3.1条(2)款的规定确定;
(4)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其组成的单价措施项目费和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工程变更引起的实际变量,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计价规定计算。
有意思的是,湘建价[2020]56号第9.3.1条中,只讲了增加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上时进行调整,且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只字没有提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是否调整。而且在财政评审和审计局审计时,这是一个重要评审关键点。
在湘建价[2020]56号第9.4.3条(1)款规定:当出现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偏差(即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等工程量清单缺陷,且符合以下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下列规定计量并调整合同价款:
(1) 当分部分项项目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出现程量偏差在15%以内的,综合单价应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计算;超过15%以上时,超过原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本办法9.3.1条相关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由于工程量偏差引起的总价措施项目变化,按本办法9.3.2条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面截图中的栾树,胸径8cm原合同清单中是87株,增加191株栾树,工程量增15%以内=87*1.15=100株,投标时的栾树主材价为520元/株。
工程量超过15%以上的有178株-胸径在8公分以下的有48株=130株,主材按造价信息不含税价240元/株计取,主材价格相差280元/株,且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