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几年前,有一个与个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进行结算时被扣减了管理费及相关规费费用。扣减的理由是:一个个人,凭什么要管理费、规费和相关取费?
其实这个观点在很多造价工程师的认知当中,都是这么想的,一定不在少数。到底要不要扣呢,答案肯定是没有的。
那么在法律法规上什么相关规定呢?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意思呢?就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给个人,会导致合同无效,理由是个人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转包和分包比较普遍,很多是由个人(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施工中往往不签订施工合同或者约定不明,一旦引起诉讼,经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司法鉴定的工程价款项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工程发包人或转包人往往以施工方系自然人不是企业为由拒绝支付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在此情况下,个人施工是否可以主张企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看看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某通过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揽了甲公司厂房施工,施工内容为木工、瓦工、混凝土、钢筋劳务作业,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后王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直至工程完工,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工程款结算及余款支付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0余万元,甲公司辩称,工程款已支付完毕。王某某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涉案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共计160余万元,王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甲公司认为王某某不是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关资质,无法产生企业管理费和规费支出,也未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管理费、规费和税金不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
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双方未对工程价款和计价方式进行约定,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并结合政府指导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根据该规定,管理费、规费、税金均系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各部分组成了有机的整体,共同反映工程的造价,工程造价是否计取管理费、规费、税金与施工人资格无关。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不予计取管理费、规费、税金,故应将管理费、规费、税金计入工程造价,否则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最终,莱芜区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王某某工程款80余万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当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税款。
当前,个人(包工头)承揽工程是否可以主张管理费、规费和税金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都不应计取,有的认为规费可以计取,但企业管理费、税金不可以计取,或规费、税金可以计取,仅企业管理费不予计取;有的认为都可以计取。三项费用都可以计取,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当前法律规定看,个人(包工头)不具备施工资格,双方之间施工关系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按照政府定额确定工程款,该约定可以作为双方结算参考,确定工程款时应当包括管理费、规费和税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工程款的确定需要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并结合政府指导价进行司法鉴定,该计价方法与双方约定按照政府定额确定工程款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在双方未约定计价方式而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情况下,亦应包括管理费、规费和税金。
其次,从施工及各项费用的含义、性质看,企业管理费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劳保费、财务费用等,个人(包工头)承揽工程进行施工,必然产生上述部分费用,虽然其不具备企业主体资格,但其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该花费与企业并无太多差距,有的个人还挂靠其他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因此应当计取管理费。规费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主要是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用,不论是否已经负担,以何种形式负担,都属于施工人应当负担的费用,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因此,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当然组成部分,其并不以实际发生为前提,应当计取。税金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缴纳,个人就施工获取的工程款应当依法缴纳对应的税金,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个人可以通过挂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成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交付发票属于履行票证义务范畴,并非工程造价范畴,故税金应当计取。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个人无法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其他途径开具发票还涉及执行问题,往往不好执行,在此情况下,如发包人或转包人要求扣除税金,可以变通理解为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或免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减少衍生诉讼,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在结算时扣除税金。
最后,从公平原则和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法理看,当前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比较普遍,工程末端往往由个人(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个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仅以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予计取管理费、规费和税金,势必会造成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而且双方对于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都是明知的,双方均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正常的工程造价计取费用,如予以扣除则发包人或转包人会支付较低的工程款,其从自己过错中获取利益,违反基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