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与业主的纠纷越来越多,以业主角度:从物业运营定义来讲,物业是业主委员会请来管理物业并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的,而不是在业主头上做威做福的;以物业管理角度:从物业管理来讲,每户业主都是物业经营者的管理对象,既然是管理对象就得服从管理。这两个维度,看起来都合理正确,其实都不合理也不正确。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与业主的纠纷类型
物业管理费纠纷: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存在争。
公共配套设施权利纠纷: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权归属问题。
维修养护纠纷:业主户内房屋维修时,费用和维修质量引起的纠纷。
侵权纠纷: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行为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纠纷:物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性质和服务内容不明确引起的纠纷。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纠纷: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的纠纷。
业主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物管企业服务意识不足的矛盾:业主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但物管企业服务意识不足导致的纠纷。
物业管理层次水平差异: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和业主期望之间的差异。
不合法规定泛滥:物业管理公司出台不合法规定引起的纠纷。
职能部门权限不清、职责不明:政府职能部门权限和职责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派生”或“联姻”导致不公平“游戏”:房地产商用自己的下属企业充当物业管理公司,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监管人员工作作风有待提高:监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导致的纠纷。
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处理方式
自行协商:双方直接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请求调解:请求第三方调解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调解。
仲裁: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
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借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民事调解:由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其实物业纠纷,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解决: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