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语明晰1336】不平衡报价导致合同解除权的后果

文摘   2024-08-15 07:17   湖南  

在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案件当中,合同解除权是首先要考虑争夺的,解除权人还是被解除人,后果也是不一样的,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有利于拥有解除权一方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尽管,在《民法典》、施工合同汇本、相关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清单计价规范当中,关于合同解除权人的权益表现得还不是很明显,但在《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当中对于合同解除之后就规定了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在5.10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章节中,5.10.1 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2.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3.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4.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5.分别计算价款。

举一个道路工程的例子,项目分为路基、基层、面层三道工艺,投标人在路基和基层报价时,价格报得偏高,唯一在面层(沥青混凝土)这道工艺方面报价非常低,不知道是投标人报价报错了还是有意为之或是其他怎么回事,沥青混凝土报价2元/m2,承包人进场之后,路基施工完成进度款拿到了,基层施工完成进度款拿到了, 一看合同面层的沥青混凝土价格当时投标报低了,承包人采取的策略是不做了,向发包人提出不做之后如何计取工程款就成为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路基、基层单价来计算工程款,那么发包人会承受很大的损失,承担因一个不平衡报价导致的恶劣后果和巨额工程价款,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那还有什么办法呢?比如说采用扣减法,用原合同总价减去未完成的路面面层沥青混凝土的总价,而路面价格不需要按投标报价的2元/m2计算,而是应用到定额标准来计算,这样的后果会使得发包人在原合同总价的水平下,减去未完成部分的价格,将剩余部分做为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将按定额标准计算比较高的未完成部分面层价款,在市场当中再找一家沥青路面施工单位来完成。

采用扣减法对发包人是有利的,关于计价方法的采用方面在造价鉴定规范当中,约定得非常明确,就是不同的后果会有不同的不同原因,谁的责任造成合同解除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直接和价款相关,发包人一定必段先争取合同解除权,才能主张得到《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当中规定的定额标准计价的权益

《工程造价鉴定范》5.10.4 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工程造价鉴定范》5.10.7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 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 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微语明晰
微语:指聪颖、高贵、优雅、温柔、稳重、睿智之意,含义为一丝不苟、精致美丽、寻幽入微、思如涌泉、能言善辩之义。 明晰:其言至为明晰。意指具有深刻、丰富的内容和明晰的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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