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EPC项目,合同中第144页:设计具体标准或要求中明确多媒体教学系统包含普通教室的多媒体教学系统配置触摸一体机,或短焦投影机加扩声音 箱;在小学部、初中部、高中部的部分教室配置标准化考场系统。
而发包人要求中,盖章版初步设计概算第856页关于多媒体教学系统仅含预埋管,不包含具体设备的描述。
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也明确不包含具体设备。
总承包人认为: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发包人要求均明确:仅含预埋管,不包含具体设备。招标清单中也没有例出具体设备清单,招标控制价无此费用,不属于施工范围内。合同第144页把具体设备包含进合同条款中,施工过程总承包人已对设备进行了施工,认为属招标清单漏项,应予增加设备价款1500万元。
结算审核人员观点:一是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包含主要设备;二是总承包人虽对设备未报价,视为把设备费用已分摊在其他清单综合单价格中;三是总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未按招标文件要提出相关答疑,视为认可已包含具体设备;四是合同第87页也说得很清楚:“本项目包含初步设计内的所有专业及设备设施”;五是合同也约定了在合同签订的28天内总承包人可以提出疑问,总承包人未在时效内提出质疑应视为放弃。
笔者观点:一是支持总承包人的诉求,招标清单中没有列出具体设备清单,招标控制价无此费用,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均明确不包含具体设备,可以认为是招标清单漏项,考虑EPC项目计价标准尚缺的前提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D50500-2013第1.0.7条“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和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处理。
二是总承包人应承担因招投标过程中未提出答疑、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未提出质疑以及施工过程中也未就设备部分费用提出主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是发包人明知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招标清单中均不包含具体设备的情况下,把具体设备写进合同施工范围中,存在有意挖坑(违背公序良俗)之嫌疑,应负主要责任。
四是双方责任划分后,基于《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清单规范》第1.0.7条的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清单规范》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条款: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双方协商后,应增补设备费用,协商不成,总承包人可以起诉至法院申请造价鉴定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