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造成价工师审天审地审空气,结算审核复审时,发现材料发票票面的材料的品牌不符合结算中材料品牌,认为承包方以次充好有依据吗?
首先,这是一个过度审计、越权的问题,这不是造成价工程师应该做的事情,更不能认为承包方以次充好的说法,造成价工程师的职责没有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审查的权力。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2006年12月25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关于造成价工师的执业要求如下: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上,关于工程质量也好,以次充好也罢,这不是造成价工程师能做的事情,与结算审计审核的事情没有应何关系,《管理办法》没有对造成价工程师授予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审计的权力和义务。质量问题的提出方绝对不是造价工程师和造成价咨询服务单位。唯一能做的就是把相关问题提交给委托单位来做决定,由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监理人也会承担相关失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