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合同第3.1条(10)款17目,在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约定:17)本工程中属于湘建价[2020]56 号文附录 B 表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列明的项目均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部分按湘建价[2020]56号文附录C表5的相关规定计算;其绿色施工措施费(按工程量计量部分),其计价依据和标准执行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核定,再按照本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建安工程费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竣工结算时,当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总金额(含固定费率部分、按工程量计量部分)超过该项费用的投标报价总金额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该项投标报价费用的总金额结算。
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投标价报时按总费率计取,结算时按固定费率部分+按工程量计量部分超过投标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该项投标报价费用的总金额结算。也就是结算时不予调增,当然根据这个条款,也不能调减。在招投标合同成立时,对双方确实都是的利的,发包人承担调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调增的风险,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实行包干,无可非议。
当招投标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因招商原因,受使用单位要求,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即将原招投标时的标准厂房变更为满足使用单位各项功能需求的定制厂房,需按使用单位的需求进行重新设计,因使用单位要求在270天工期内进行交付(建筑面积35805.63㎡),因工期紧,发包人没有时间实施重新招标,决定仍由中标单位按已成立合同约定,采取边设计边施工。在边设计边施工的第五个月,设计单位经图审出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编制预算对审预算,再经历五个月预算终审完成,比原合同增加造价17458187元,比原投标合同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2362419.37元增加了1025703.94元,按合同约条款,承包人要损失102万元的应得利益。
首先,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不是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湘建价【2020】56号计价办法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被明确为不可竞争费用。这意味着在招投标阶段,这一费用不能作为竞争性因素进行谈判或调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对于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提高施工效率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包括了许多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如扬尘控制、噪音与震动控制、水污染控制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保障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工人安全至关重要。将这一费用设定为不可竞争费,有助于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这些环保和安全措施,从而保障施工项目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然后,上面合同第3.1条(10)款17目约定的不予调整的条款是在不增加合同价款的前提下适用,当合同价款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合同价款增加了1700万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相应增加102万元,结算时,应予以调整。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城市新中心保障房工程(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价的计价争议
2022年3月3日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招标预算与审定版预算差异1000.85万元,其中图纸变化增加造价393.80万元,标段划分界面调整增加造价88.70万元,原招标图纸工程量少算增加造价157.72万元,原招标图纸漏算增加造价360.63万元。因本工程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实行合价包干,发承包双方就该包干合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方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项”开列,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该项的价格为包干价,合同只在专用条款第33.2.5条约定了新增单项工程措施费的计算原则,并无其他关于措施费调整的约定。由于本工程不存在新增单项工程,因此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投标价合价包干,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清单中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基于招标版图纸的造价按相应费率计算的,由于招标图与审定版施工图不一致,导致增加合同造价1000.85万元,因此按系数计算的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增加造价部分的比例相应增加。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包干价,结算时工程变更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并发生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引起措施费用的变化不予调整,但该变化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且有失公允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补偿。
总结:因合同造价增加,必然导致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因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且因发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原合同》专用条款3.1(10)17)款“....竣工结算时,当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总金额(含固定费率部分、按工程量计量部分)超过该项费用的投标报价总金额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该项投标报价费用的总金额结算”更正为:“....竣工结算时,当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总金额(含固定费率部分、按工程量计量部分)超过该项费用的投标报价总金额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该项投标报价费用的总金额+重新组价部分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之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