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摘自IPPCE造价智库、葛爽 IPPCE、朱韶婷 IPPCE、彭雪茹 IPPCE、郭少丹ippce
一、不可抗力:
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通过对比《民典》以及国内外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大标准。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相关规定
关于“不可抗力”事由出现后的责任分担,《民法典》做出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该条从三个层面对“不可抗力”的责任分别做出规定:首先,责任的“免除程度”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直接关联,需判断“不可抗力”事由是合同无法履行的唯一原因、主要原因或是次要原因;其次,即便因“不可抗力”有权不履行合同,也需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损失;最后,因迟延履行而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不构成免责事由。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对“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具体损失的负担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第 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法律变化:
1、税金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第2.0.29条规定: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内的应纳增值税,以及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发包人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承包人按税法规定缴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9规定: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6.1规定: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6.2规定:“出现本规范4.6.1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4.1.2规定: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2、人工费
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构成人工费的基本要素有两个,即人工日消耗量和人工日工资单价。
人工工日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建筑安装产品(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必须消耗的某种技术等级的人工工日数量。它由分项工程所综合的各个工序施工劳动定额包括的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两部分组成。
相应等级的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及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三、设计概算: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规定,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文件,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概略计算。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也称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是一个按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时,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建设项目总概算是以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基础上计算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成果文件,它是由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预备费、增值税、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概算汇总编制而成的,是预计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的文件。
四,变更:
工程总承包项目变更程序及其政策依据是确保工程变更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它涉及发包人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示,明确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具体内容。承包人需评估并执行变更,提交变更估价申请,而工程师和发包人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审批这些申请。整个变更过程需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对于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将直接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确保变更成本的及时补偿。本文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3.3条对其做了梳理。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五、发包人要求改变:
EPC基本没有变更,只有《发包人要求》改变,因为全部设计由总承包人提供,当然就没有变更。中国特色的EPC(政府投资项目)是两阶段设计,就有了发包人控制的方案设计和初设的变更,也称为《发包人要求》改变。这种情况类似施工总承包(DBB)的变更,处理方法也一样。但是,总承包人控制的施工图设计的变化不能轻言“变更”,只有设计优化以合理化建议名义提交给发包人(或其代表),经批准后可以按“变更”处理。《计价规范》中还规定了“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都必须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不必报发包人(或其代表)批准,损益由总承包人自负。
设计优化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成本的加工”
优化设计
“承包人从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众多设计方案中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
深化设计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满足设计的施工性的要求”
合理化建议“承包人为缩短工期、提供工程经济效益等,按照约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的改变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的书面建议,包括建议的内容、理由、实施方案及预期收益等”
六、调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这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13.8.1条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规范性理解相契合。
“调价”是在合同约定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条件下进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的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可以理解为不可调整的总价合同,只要招标文件、合同中没有约定调整,一律不进行调整价格,常见的有固定包干、一次性包死等表述。
可调的总价合同,则是在招标文件阶段,是按照当时的物价来计算的合同总价,称之为暂定合同总价。实际中,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来报价,比如按照下浮率报价、按照清单报价等,在合同中会约定当发生价格变化时,风险的承担。另外,对于变更签证也会在合同中详细的约定。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条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第17.3.2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分解。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1.1条为:“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2.3条,判断总价合同是可调还是固定的,应当依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如未具体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的,视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而可调总价合同的调整办法是依据第6款的内容依据约定采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指数法进行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