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
任战敏
2024年3月,为了解土地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湖北省十堰市某村姜然(化名)等三位村民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当地县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县行政机关未依法定程序作出答复,冠领律师遂向市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于2024年8月取得了复议决定:确认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县行政机关限期作出答复。
姜然三人在村里承包的土地、林地因修建水库、水电站项目涉及征收,但他们一直未见到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为了规划全家日后的生活,他们迫切想要知道征收部门制定的移民安置方案及补偿款支付情况,但在多方询问后却始终得不到准确的答复。
到了2024年3月,感觉此事已经不能再拖的姜然等人,在商议后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准备采取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陈江勇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经沟通了解姜然等人的诉求后,代理他们向当地县行政机关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案涉地块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等信息。
县行政机关签收上述申请表后,于2024年4月作出《答复意见》,但仅公开了姜然三人的一些资料,对补偿资金是否到位等事项则未予公开。
冠领律师发现,县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并未告知救济权利,且还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了姜然等人,并不属于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应予撤销。
冠领律师遂代理姜然三人向当地市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在复议过程中,县行政机关辩称:
其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已经依规将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转交给了对应的乡行政机关、人社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由该三个单位分别予以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
▶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期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中,县行政机关将《信息公开申请表》转办给下级部门,下级部门草拟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呈报县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县行政机关直接将该草拟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替代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姜然三人。县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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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谷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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