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
任战敏
范雨(化名)是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她的小儿子成年后,家中没有足够的房屋供其结婚使用,在申请后村委会也没有另行规划宅基地。为了解决居住问题,范雨全家在商议后,口头约定将原本的宅基地一分为二分别建房。
2021年12月,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评估补偿面积时,征收部门决定对范雨一家按照一户的标准进行补偿。但范雨表示她与小儿子一家早已分户,只是还未取得各自独立的宅基地证,征收部门应查清事实,从保障村民居住需求的角度,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范雨遂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
2023年2月,征收部门表示,除范雨外,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村民已全部完成签约,范雨拒不配合的行为阻碍了项目进程,也在事实上损害了其他被征收人的权益,故决议收回她对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征收部门随后接连向范雨送达了《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腾退拆除房屋告知书》《腾退拆除房屋通知书》,并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拆了她的房子。
范雨认为,且不论如果她接受了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只会导致一家生活水平大幅下降,本就违反了“征收项目是为了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先决条件,单说征收部门未经补偿强拆房屋的行为,就直接造成了她一家无房可住,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及获得合法合理补偿的权利。为了维权,范雨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薛晓森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经走访调查,收集到了强拆时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并从中确认了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时确实在现场,遂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并代理范雨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本案中,征收部门在未与范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实施对她房屋的强拆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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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谷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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