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
任战敏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诉补偿决定仅包含货币补偿,剥夺了原告康美玲(化名)产权调换权利。且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围被征房屋,有失公平。故判决撤销区行政机关补偿决定,因市行政机关未实体审查处理,复议决定也一同撤销。”听到胜诉结果,康美玲如释重负。
康美玲家住河南周口,在当地拥有一间占地约53平方米的商铺。商铺坐落于历史文化街区,地理位置优越,生意稳定。2023年7月,区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公告,康美玲的商铺被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
随后,区行政机关针对委托机构出示的评估报告向康美玲送达补偿决定。但这个决定并没有让康美玲满意,她发现自家补偿与周围同等被征商铺相比,每平方米补偿少5000元。看着上面的数字金额,康美玲疑惑不解。为弄清真相,她当即给区行政机关打去电话询问。
怎料对方态度敷衍,让康美玲别斤斤计较,声称“也没少很多”。回过神来的康美玲,觉得区行政机关是故意为之,便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闫松松律师代理维权。
确定委托关系后,冠领律师立即赶赴周口。翌日,律师抵达康美玲家中,全盘分析案情。通过康美玲描述,律师得知,有关部门与康美玲在电话沟通中已承认其给予康美玲周围同等被征商铺的补偿标准是每平米14000元,而康美玲的补偿标准却是每平米9000元,明显偏低,有失公平。此外,该补偿决定内容仅包含货币补偿,剥夺了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据此,冠领律师指导康美玲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补偿决定。然而,复议机关受理后,并未查明事实,就确认维持补偿决定,且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康美玲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律师复盘完毕,继续代理康美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开庭当日,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案涉行政补偿决定仅包含货币补偿,这使得康美玲在征收过程中无法选择更符合自身需求的补偿方式,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补偿标准也与房屋的市场行情不符。行政复议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复议机关仅以征收部门答复意见为依据,并未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即作出维持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亦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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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凌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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