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致维权受阻,冠领律师助陕西西安男子获得胜诉

学术   其他   2024-11-11 18:30   北京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

任战敏


本案判决书



胜诉简讯


2023年11月,陕西西安的袁先生因房屋被拆未获补偿款而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冠领律师先指导他申请信息公开,却被有关部门答复:“信息不存在”。律师随即代理袁先生提起信息公开之诉,从形式、内容等多方面入手,灵活应对,获得胜诉,为其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袁先生是陕西西安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302号房屋。2023年年初,因该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涉及征收,袁先生与行政机关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约定以安置房和补偿款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不久后,302号房屋被拆除,袁先生如约搬进安置房,但却一直未收到补偿款。袁先生自此陷入等待,一直到2023年11月,补偿款仍杳无音讯,他决定以法律途径改变局面。



袁先生经过了解对比,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在拆迁领域深耕多年的林成律师和刘悦欣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风采


冠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来到西安了解具体情况。在此期间,袁先生告诉律师,他搬家时不小心弄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关键证据丢失,是此次维权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冠领律师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立即指导袁先生向行政机关邮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价值征收评估报告/评估单》等文件。


半个月后,袁先生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答复,称:“经检索,发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经过研究,律师认为该答复并不合法,不仅申请的机关和答复的机关不一致,内容也认定不清。律师遂整理好思路,代理袁先生对行政机关提起信息公开之诉。


▶ 庭审过程中,冠领律师表示:


从形式上看,有关部门仅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并非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资格。从内容上看,302号房屋在案涉行政机关的辖区范围内,该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属于袁先生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理应向袁先生公开。另外,302号房屋已被拆除,袁先生已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入住了行政机关提供的安置房,可以推断存在袁先生作为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 行政机关辩称:


在收到袁先生的申请后于2023年11月15日去档案室查找调阅了相关信息,因袁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才作出如此的书面答复,并按时邮寄给他,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行政机关提交了《档案利用审批单》和工作记录。


▶ 冠领律师据此反驳道:


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是自行作出的工作说明,无领导审批意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也难以证明进行了充分的检索。行政机关对该村数百户进行了安置补偿,但一直未按协议约定补偿袁先生,也未进行解释说明,答复中也未作出回应。因此,该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有关部门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故最终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案涉答复文件,责令行政机关针对袁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这场诉讼的胜利,为袁先生后续对拆迁补偿款的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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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郭   滢

运营 | 刘   月

审核 | 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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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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