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
任战敏
2024年6月,青海省某自治县23户居民,共同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了解征收项目相关信息。自然资源部门逾期未答复后,冠领律师代理他们向当地县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经冠领律师努力,2024年8月,县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自然资源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2024年初,刘兴伟(化名)等23户居民从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近期行政机关将启动“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届时将对刘兴伟等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建议他们早做准备,规划好搬家、领取补偿等事项。
刘兴伟等人虽知道了这一消息,但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尚无法查到征收项目的具体信息,也不知道启动征收的具体时间,更不清楚对各家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因此即便有心“早做准备”,也不知道该做些什么。
房屋动迁是影响整个家庭的大事,能否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更是直接关系到全家人日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刘兴伟等人都无法安坐等待拆迁,而是迫切地想要了解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此他们在商议后,选派代表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助他们收集拆迁补偿的相关信息。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陈江勇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刘兴伟等人的诉求后,代理他们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上述“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项目”是否涉及征收、相关审批文件、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签收该申请表后,并未作出答复。
2024年7月,冠领律师又向自然资源部门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其尽快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但依旧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冠领律师于是代理刘兴伟等23户居民,向当地县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自然资源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
▶ 在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具有履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刘兴伟等人的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逾期未答复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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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谷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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