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落幕!科创板IPO财务造假第一案彻底终结,机构一切无恙,个人也是最好的结果!

财富   2024-11-06 08:03   北京  

作者:投行小兵

01

【小兵评析】

百位大佬倾情奉献,持笔写尽案例分析

1. 这一期案例分析,请允许我水一期吧,毕竟从开始爆出财务造假,到紫荆存储以及相关当事人被证监会进行处罚,再到后来中信建投和四家中介机构拿出12亿元进行和解,后续不再进行处罚。这个号称科创板IPO第一造假案例,已经说了很多,分析了很多。为什么今天还要提及,就是给落一个句号,算是给自己一个备存的文件,毕竟缺少了这个案例对于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处罚,都不能作为真正的收尾。
2. 既然已经交了投资者赔偿保证金,证监会也承诺不再调查和处罚,那么作为中介机构本身也就彻底安全了,不会再有任何处罚了,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3. 在这种情况下,今年8月份,作为属地证监局还是对中信建投三位人员提出监管措施,就是拿着身份证去接受监管谈话:

4. 上交所的处罚就是在基于广东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做出的处罚,在处罚对象上,上交所还多了对两名项目签字保代的处罚,并且是暂停资格3年,而对于深圳负责人以及质控内核责任人的处罚,也是严格于证监局的处罚。

5. 对于这些人员的处罚,其实已经算不错了,没有罚款,没有取消资格,要知道不论是万科生科IPO财务造假还是上市公司康美的财务造假案例,除了机构被暂停资格处罚之外,相关人员均被罚款且终身市场禁入,万福生科的保代还被直接撤销了保代资格。


6.  在上交所披露的同一批次处罚中,还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身影,当然立信被处罚不是因为紫荆存储IPO财务造假,而是因为2020年的年报出具存在审计瑕疵。紫荆存储2020年2月科创板上市,上市当年就出现重大问题,而立信的年审报告也是保留意见。


02

【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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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券商违规情况

李波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的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贵欣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华为项目质控责任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3号、〔2024〕134号、〔2024〕135号)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在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保荐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尽职调查,李波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贵欣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华作为项目质控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李波、董贵欣、张华提出异议称:一是相关责任人积极应对处置和配合调查,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二是中信建投内部已严肃问责处分相关人员。三是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项目内核责任人、项目质控责任人并非项目签字人员,从未参与项目任何具体尽调和执行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波、项目内核责任人董贵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华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三、会计师处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7号、〔2024〕138号、〔2024〕139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作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2020年度审计机构,肖常和、郭晓清作为紫晶存储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在收入细节测试中,立信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随货同行联”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二)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

立信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3-7日,而回函快递早在2021年4月27日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立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该疑虑。

(三)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

立信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但未留存相关底稿。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肖常和、郭晓清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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