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娜
什么是“干股”?
狭义的“干股”通俗讲就是不要钱的,别人白送的股份,获得“干股”的人拥有股东身份。广义的“干股”还包括虚拟股,拥有虚拟股的不是股东。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干股”。
作为持有“干股”的股东,如果运气很好,这家公司发财了你也可以跟着一起发财,但是你不能只想好事对不对?如果这家公司欠债了呢?你接受的赠与的股份有没有风险呢?要不要跟着公司一起还债呢?有人送你干股你真的敢要吗?
我们聊聊“干股”到底有没有风险?
“干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送你股份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一种是注册资本认缴的情况。
我们先来看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如果送你股份的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之后,赠送你30%的股份,这家公司赚钱了分利润你是不是可以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30%的利润?在公司对分配利润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得利润。分利润很好理解。但问题是如果这家公司对外欠债了呢?假如这家公司欠了1个亿的小目标呢?你要赔多少?
首先我们要先搞清楚一个问题,公司欠债等不等于股东欠债?公司能不能和股东等同起来?公司欠债不等于股东欠债,公司和股东是不能等同的,股东最多欠谁的钱呢?股东最多欠公司的钱,股东欠公司的钱以什么为限?我们说有限公司的“有限”是什么意思?“有限”这两个字怎么理解?“有限”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个有限责任是以什么为限呢?是以注册资本为限。什么情况下股东就不欠公司的钱了呢?当股东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了,股东就不欠公司钱了。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实缴到位之后送给你30%,你还欠不欠公司钱了?不欠了。所以公司对外负债1一个亿和你有没有关系?没有关系,你的赔偿金额为零。
第二种情况,假如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1000万,送你30%;同样,公司负债一个亿,这种情况下你要赔多少?
这家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的1000万,送你30%,也就是送你的这30%的股份也是认缴的。公司对外负债了,股东要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你需要实缴300万,也就是你要把欠公司的注册资本300万实缴到位就可以了,也就是赔300万,这300万是你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司对外负债1个亿没有直接关系。
也就是说别人送你的是认缴的股份的话,当公司实缴期限到了或者公司对外负债了,你作为股东是要履行出资责任的,是不是也就相当于你欠公司钱了?认缴的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送你30%,你欠300万,那如果送你股份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的1个亿、10个亿,送你30%,你欠的金额是不是就是3000万、3个亿了?
所以,别人送你干股能不能随便要?不能随便要,要看送你干股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是认缴的还是实缴的。因为接受股份的赠与和接受实物的赠与不同,接受了实物的赠与,比如别人送你个手机、首饰,如果这些实物不喜欢我们把它们扔了、毁坏了也没有什么不利后果。但是如果你接受的是干股的赠与就不同了,送你的如果是认缴的股份有可能你就欠债了,欠公司钱了。
我们再来看看“干股”会涉及的相关的刑事犯罪风险。
先来看一个案例【(2020)粤18刑终217号】
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林发广利用其担任清远市公安局行动技术侦察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志坚给与的人民币25万元份额的“砂场干股”,并以此为基数多次收受张志坚等人组织经营的砂场的分红款。收受“干股”后,被告人林发广利用其担任清远市公安局行动技术侦察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清远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副支队长等职务的便利,为张志坚获悉打击非法采砂行动的安排部署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至2018年2月,被告人林发广共收受张志坚给予的“砂场干股分红”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7万元。
法院认为,林发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综上,随便接受“干股”的风险不仅限于有可能承担负债的民事风险还有可能涉及受贿等刑事犯罪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