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国企造假也疯狂!为了银行贷款连续三年累计虚增收入88亿元,多名高管因信息披露违规被采取刑事措施!

财富   2024-11-04 08:01   北京  

作者:投行小兵


01

【小兵评析】

百位大佬倾情奉献,持笔写尽案例分析

1.  谁说开车的一定是好人,谁说国企上市公司就不会造假?

2.  最近,我们已经分析了几家根正苗红的国有企业大额财务造假的情形。跟民企各种乱七八糟的采取造假的理由不同,国企采取造假无外乎这么几种:满足业绩持续增长的考核需要、为了扩大银行贷款规模持续融资、以及规避企业退市承担相应责任等。

3. 11月1日,证监会对外发布了对于锦州港财务造假的公告。其实,早在2024年6月1日,上市公司就公告收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4.  根据处罚公告的内容,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以满足银行贷款的需求,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年虚增收入和利润,四年累计虚增收入88亿元,造假的收入最高占比为56%,造假的利润最高占比为48%。

5.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锦州港是典型的财务造假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超过50%的红线,因而不会被直接退市风险警示而是ST。证监会最终的处罚结果也是对上市公司罚款800万,而对相关当事人100万-400万不等,也算是波澜不惊。此外,董事长和总裁因为性质严重,还被市场禁入10年!

6. 在处罚资料中,披露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方式,可以说是相当简单粗暴,上市公司利用自己的关联方,直接管理者四家供应和三家客户的公章,直接操纵一头买然后一头卖,虚构完全没有商业实质的贸易。除此之外,证监会对于其他细节都没有详细披露,甚至都没有按照惯例对相关人员的申诉理由做出解释和分析,而是直接来了一句:

7. 字越少,事越大?或许真的如此。虽然证监会对锦州港财务造假的情形已经进行了处罚,不过好像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①11月2日,锦州港收到新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被立案调查!

②11月2日,公司两名股东也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被立案调查:

③其实,早在10月29日,公司多名高管就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都是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④尽管很多高管已经取保候审,不过感觉不论是锦州港还是相关高管,或许被涉嫌违规信息披露罪要吃牢饭的结局也很难改变了!

02

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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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

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股权比例下降至 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2018 年至 2021 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岳城川聚五家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5.67%。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 3,947,122,916.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会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违法行为恶劣,我会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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