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和实控人醉驾判刑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财富   2024-10-16 08:02   北京  

作者:投行海海


按照一般的理解,企业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是否符合上市标准不应当受到个人的影响。董监高也好,实控人也罢,除非各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如为了获得订单行贿判刑应当被重点关注外,诸如董监高和实控人醉驾等个人行为不应当作为企业能否上市的判断标准。但不可否认,醉驾的危害确实会对公众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存在“黑五类”和“七特法”,同时,审核机构还会关注上述人员担任董监高的适格性。

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0 年第1期曾对实控人醉驾拘役罚款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过解答:

问题3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拘役或者罚款,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答:《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根据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后果,判定是否属于前述规定所指的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关注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如以上情形都不存在,应当认为符合发行条件。

即不仅要结合刑法判断醉驾是否造成危险驾驶罪,还要结合涉案人员的身份,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规则中关于董监高的适格性。

一、大明电子(沪主板202422日过会)

1、基本情况概述

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2019)浙0382刑初443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柳光耀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4月7日,乐清市看守所对柳光耀出具编号为乐看字(2019)第204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因执行期满,对柳光耀予以释放。

2、柳光耀被判危险驾驶罪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柳光耀被判处危险驾驶罪不属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不影响其担任发行人监事的任职资格。

3、柳光耀被判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拟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3款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柳光耀前述行为已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相应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存在影响其担任发行人监事资格的情形。

综上所述,柳光耀前述被判处刑罚的情形不影响其监事任职资格,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二、惠同新材(833751.BJ20230717日上市)

2019年6月14日,吴晓春酒后驾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检验,构成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传唤到案。

2020年8月11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21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吴晓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吴晓春的刑罚已执行完毕,不属于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1、吴晓春被判危险驾驶罪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吴晓春被判处危险驾驶罪,不属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吴晓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吴晓春被判危险驾驶罪不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拟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11日对吴晓春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吴晓春的刑罚已执行完毕,吴晓春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述不得担任或者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蜂助手(301382.SZ20230517日上市)

2019年12月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洪鹏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罗洪鹏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截至2020年6月23日,罗洪鹏已缴纳罚款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本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四、巨一科技(688162.SH20211110日上市)

2017年10月,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助理王淑旺曾因醉酒驾驶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17年12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王淑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之情节,结合王淑旺驾驶车辆的时间、路段、车型等具体情况,并综合王淑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决王淑旺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天瑞电子(北交所20231219日终止)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波曾被限制消费、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系金波的个人行为导致,前述事项均与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无关,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前述事项不属于《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在北交所申请规定的在北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得存在的情形,且前述事项均已解决,不会影响金波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赛诺威盛(科创板2024614日终止)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付诗农 2019 年 10 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刑罚已履行完毕。前述刑罚未影响其董事兼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构成触及发行条件的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七、天安科技(创业板2022621日终止)

2018年7月19日,公司董事、总经理曹伟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上述刑罚已于2019年8月7日执行完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董监高和实控人醉驾判刑的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事由和处罚的结果论证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板块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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