萦绕在资本领域的刑罚“阴云”

财富   2024-10-25 08:01   北京  

作者: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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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资本市场领域刑事犯罪高发原因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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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

1、利益驱使。资本运作往往能带来巨额经济利益,无论是公司本身或者其中个人,在巨大利益诱惑下就有可能做出违反法规的行为。

2、政策更加严苛。《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在对该领域犯罪打击形成从严、从快、从重的“零容忍”监管态势。

3、法律监管滞后。国家放宽金融领域管控过程中,未能及时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立法的速度却远比不上金融行业发展的速度,监管形成后又未据此进行业务调整。

(二)特点

1、系统性、链条化。更多以公司为主体涉案,牵涉其中业务环节的相关员工、管理人员。

2、行政、刑事双重处罚。进入刑事追责前,行为往往已被认定行政违法,进行处罚。

3、财产刑处罚较重。在资本市场领域涉刑风险下,尤其需要更加注重对财产的保护。

4、进入刑事追责的潜伏周期较长。未雨绸缪、知识储备,了解和识别潜在风险很有必要。

5、情节重、影响大。涉案金额基本可达最高量刑档次,受影响者数量大、波及范围广。


02

2024年上市公司涉及刑事处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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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态势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九条”),强调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遏制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新规”),强调“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证券犯罪。

2024年7月15日,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二)《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证监会执法条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将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共查办相关案件192件、同比增长25%,共处罚责任主体283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3%,罚没金额47亿余元、同比增长约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

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约23亿余元、同比增长约9%。

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86件。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明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三)2024年部分涉刑事上市公司

鹏鹞环保(300664.SZ):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内幕交易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力源科技(688565.SH):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尚纬股份(603333.SH):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秘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古鳌科技(300551.SZ):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模塑科技 (000700.SZ):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新开普(300248.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03

资本市场领域易涉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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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主体的刑事风险

上市/拟上市公司本身易涉罪名: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行贿犯罪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人员易涉罪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中介机构易涉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串通投标罪

(二)不同场景常见的刑事风险

日常经营中易涉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等税务类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环境类犯罪;商业腐败类犯罪。
1、资本运作过程中易涉罪名:
1)上市及融资过程:欺诈发行证券、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证券市场交易过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特殊交易中易涉罪名:
1)投资领域: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基金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3)信托领域: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特定行为易涉风险
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行贿罪
串通招投标:串通投标罪;行贿、受贿的相关犯罪

04

资本市场领域常见犯罪解析及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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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诈发行证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司法实践认定要点】

01 在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证券,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

02 私募债券属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行为对象

03 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演化】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财务造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4)

【财务造假案例】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追诉标准的变化: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认定要点】

1、知情人员的界定:新《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做出界定。

2、内幕信息的界定:(1)重要性;(2)非公开性。

3、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1)内幕信息形成时;(2)内幕信息公开时点。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界定: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5、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界定:(1)异常度;(2)吻合度。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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