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小子别再多想了,捕个鸟儿就要蹲11年牢,这不就是你咎由自取吗?”“可我已经悔改了,难道没有减刑的机会吗?”这是发生在河南的真实一幕。男子因为非法猎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重刑,然而在服刑期间,他表现良好,并多次受到表扬。那么,法院会如何裁定减刑的请求呢?
1.
案情回顾
时间回到2014年7月,张强(化名)和他的朋友王刚(化名)一起在河南辉县市的一个树林里,多次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他们主要捕猎的是一些珍稀鸟类,如燕隼和隼科动物。
不可思议的是,他们捕得了14只燕隼,还有2只隼形目隼科动物。
不仅如此,张强还从平顶山市买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
“你们这可是犯法的!这些可都是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有人提醒过他们,但他们根本没听进去,甚至将捕到的这些鸟类出售牟利。最终,张强因这些违法行为被抓捕归案。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对张强做出了判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除此之外,张强的违法所得150元也被继续追缴。
张强不服,提出了上诉,但2015年8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还没完。到了2018年,张强的服刑生活有了新变化。
自2015年9月10日入狱以来,张强表现不错,服刑期间他积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多次获得表扬。
仅在2016年到2018年间,他就得到了7次表扬。
因此,河南省第二监狱向法院提交了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张强6个月的刑期。
案件再次回到了法庭上。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强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最终法院会同意减刑吗?张强的努力会得到认可吗?我们接着往下看。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
张强(化名)和他的同伙非法猎捕的燕隼、凤头鹰等动物,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了该罪名。
2、减刑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刑。
在本案中,张强入狱后表现良好,积极改造并多次获得表扬,监狱依据这些事实提出了减刑建议,符合减刑条件。
3、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应该减刑?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除了要考虑罪犯的改造表现,还要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轻重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强虽然表现良好,但他所犯的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的严重犯罪,因此法院对其减刑的幅度进行了严格的考量。
最终,法院裁定:准予张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由原来的2025年1月27日,改为2024年7月27日。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案号:(2018)豫07刑更4822号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撰写,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
——THE END ——
每一个字,都是我用心敲出来的,感谢大家关注
您若喜欢,别忘了点个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