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为贷款诈骗案件,贷款诈骗罪如何定性,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文摘   2024-11-11 11:3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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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常见的金融领域的犯罪类型。如何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案件,怎么对贷款诈骗罪案件加以定性。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案件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贷款诈骗罪方面的法律知识。


文末有更多诈骗罪文章和案件,供参考。也可关注“颜建峰律师”视频号,观看诈骗罪视频。



如何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01


法律上对贷款诈骗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对上述五种情形的分析解读,详见往期文章:


贷款诈骗罪案件的套路和手段是怎样的,贷款诈骗罪的形式包括哪些,什么是贷款诈骗



02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03


总结


综上,根据贷款诈骗罪的定义,可以将贷款诈骗罪简单表述为,贷款诈骗罪 = “非法占有为目的”+“五种情形之一”+ 骗取银行贷款 + 数额较大以上。


只要满足上述公式,那么就构成贷款诈骗罪,上述公式后两者的认定比较简单,主要是前两者的认定较难。前两点也是常见的贷款诈骗罪的辩点。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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