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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零售消费金融领域,购车贷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贷款形式。但这一领域近年来贷款诈骗罪案件层出不穷。在购车贷款领域,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被贷款诈骗的例子屡见不鲜。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汽车金融公司被贷款诈骗的案件,以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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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诈骗汽车金融公司购车贷款一案案情介绍
2020年6月,刘某安排鞠某、汤某等,在无真实购车需求亦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至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并以此向被害单位A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购车贷款。
刘某为两人垫付首付款等款项,骗得贷款购买车辆后即将车辆出售,再由刘某将分得赃款支付给两人,鞠某、汤某偿还少量贷款后即拒绝继续还款。
经审计,被害单位发放给鞠某、汤某的两笔贷款上实际损失30万元。
刘某2011年3月曾因犯抢劫罪被某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10月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逮捕。
刘某到案后未供认基本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与他人结伙,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六万元。责令刘某将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
刘某诈骗汽车金融公司购车贷款一案案情分析解读
本案刘某伙同鞠某、汤某编造了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汽车的虚假理由
本案中贷款申请人鞠某、汤某都是刘某找来的,两人并没有真实的购车需求,也根本没有还款能力。
而鞠某、汤某两人在刘某的指使下虚构了贷款的理由,骗取了A公司的信任,获取了A公司发放的贷款。
本案刘某应当伙同鞠某、汤某虚构了证明文件
本案中贷款申请人鞠某、汤某若要通过A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申请,肯定要提供证明收入的银行流水予以审核。
因为两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因此,根本提供不出来符合A公司审批要求的,证明收入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因此,鞠某、汤某两人倘若要通过贷款审批,至少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文件。
本案中刘某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刘某明知鞠某、汤某没有还款能力,却指使两人去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
刘某骗得贷款购买车辆后随即将车辆出售,拒不归还贷款,属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
因此,刘某一开始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是骗取贷款罪或属于民事纠纷。
被骗单位不是银行,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银行是我们常见的金融机构,但是除了银行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
比如说,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等。
这些金融机构与银行的主要区别在于不能向社会大众吸收存款,但是它们都是可以向企业吸收存款,并向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如果刘某能够在案发前将所欠贷款还清,可能就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了
像贷款诈骗罪这类案件,需要被害人报案后,才会立案侦查。如果被害人不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主动立案。
因此,本案如果刘某能够在出事早期,想办法把欠款还上或协商分期还款方式,被害单位可能就不会选择去报案了。
而且,只要在报案前将被害单位的损失还清,即使后续被害单位报案,因为损失已经还清,诈骗数额为0,也就不够立案标准,不会涉案了。
刘某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前科对本案判决的影响有限
刘某前次犯罪距离案发已经12年之久,远远超过5年了,因此,刘某不构成累犯,其前科对本次的判罚影响有限。
刘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案的判决
刘某被抓后,在公安侦查阶段并没有做到如实供述,因此没有拿到坦白的情节。
虽然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做到了如实供述,但是还是有点晚了,从宽处罚的力度明显减小。
没有退赔是刘某被重判的重要原因
本案当中,刘某并没有退赔,不能从根本上反映贾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因此,法院最终给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是较重的。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