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
任战敏
在杭州市有一处承载着宋淑贞家里几代人记忆的老宅,这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宋淑贞一家长期生活的地方。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这片承载着无数回忆的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2016年,宋淑贞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宋淑贞将获得294平方米的高层安置住房,以置换她原有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宋淑贞对即将到来的新生活充满了期待,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期待着能够早日搬入新家。然而,拆迁安置的进程却并未如宋淑贞所愿那般顺利。虽然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但直至2016年后,仅获得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对剩余的安置面积迟迟未到位,宋淑贞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对方能够履行协议,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就在宋淑贞感到无助之际,2023年10月,征收部门又向她发出了《预安置分房告知书》,声称需扣减其拆迁时安置面积56平方米。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无疑是对行政协议的实质性变更。她深感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无奈之下,宋淑贞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经验丰富的李晶宁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分析,并迅速为其量身定制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权策略。冠领律师明确指出,被告单方面变更协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对宋淑贞合法权益的公然侵害。为了有力支持这一观点,冠领律师精心搜集并整理了包括双方正式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在内的一系列关键性证据。
▶ 在庭审过程中,征收部门辩称:
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安置人口五人,但是后来审核分房时,发现其中包括了宋淑贞的外籍孙子。这样的情况不符合政策安置条件,所以扣减了属于宋淑贞外籍孙子的拆迁安置面积。
▶ 据此,冠领律师表示:
首先,原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已知原告孙子为外国国籍,并审核资料后达成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愿。被告的安置方案未限制国籍,且外国国籍符合其“区域外非农”标准,被告的限制解释与多部法律相悖。其次,协议是被告主动动员签订,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且法院已确认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被告无权单方变更。被告未证明继续履行协议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备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条件。且协议问题若存在,也是行政部门工作不当导致,不应由原告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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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胡玉洁
运营 | 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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