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
任战敏
2014年,李子豪(化名)在青海海东建设的厂房和住房均被征收。因对厂房的补偿金额不满,李子豪十年都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24年,为重启补偿程序,李子豪找到冠领律所,冠领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成功帮助李子豪维权。
2011年9月及2013年5月,李子豪通过土地租赁,在青海海东某区域承租了3.1亩农业用地。之后,他在该地块上建设了经营厂房、民用住房及其他配套设施。2014年,这些建筑均被纳入当地征收计划之中。
征收程序启动后,李子豪向征收部门提出,将经营区域与民用住房分别进行丈量与评估。征收部门认可后,对李子豪的建筑进行了初步丈量,并分别出具了补偿方案。李子豪接受了对住房部分的补偿方案,自行拆除了住宅区域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并顺利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项。
然而,对于经营区域的补偿金额,李子豪却表示强烈不满。尽管征收指挥部办公室随后聘请了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初步评估,但评估结果仍未能获得李子豪的认可,双方就此问题长期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距离征收工作开始已过去十年,李子豪的经营区域补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子豪决定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冠领律所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指派了拥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夏奕露律师代理此案。
2024年1月,夏律师以李子豪所经营公司的名义向征收部门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但遗憾的是,该部门在签收申请后,至今仍未给予任何回复。随后,冠领律师向其上级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 复议中,冠领律师表示: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行为,依法作出是否进行征地补偿的决定。
上级部门审查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征收部门应在此决定生效六十日内对李子豪的公司作出是否进行征收补偿的决定。
这个决定的作出,对李子豪来说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胜利,这意味着他沉寂十年之久的权利正式被唤醒。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冠领律师还协助李子豪收集了更为详尽的证据材料,包括历年的财务报表、经营损失评估报告、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以全面展示其经营区域因征收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些证据不仅为李子豪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了有力支撑,也进一步增强了其维权的信心。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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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姚晓婷
运营 |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