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临沂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发布《临沂市住宅项目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细则》。
作为10月17日《关于优化调整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通知》的细化落地文件,内容及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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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宅项目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细则 |
第一条,为推进临沂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加民生福祉,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的住宅项目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适用本细则,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工程面积指标应当分别列出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在核定住宅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时,执行下列规定: 1.住宅阳台进深不超过2.4米的,且每层阳台的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20%的,按照其建筑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进深或面积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2.住宅户属空中花园、首层专有小院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详见附录)的不计算容积率。 3.住宅项目的物业、卫生服务、养老服务、文化活动、托育、体育健身、社区党群服务、公厕、换热站、配电室、门卫室、垃圾站等非经营性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4.住宅楼底层架空层层高不低于3.6 米的,且属于非经营性的公建配套部分,不计算容积率。 5.飘窗的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的,且台面进深部分不大于0.8米的,不计算容积率。 6.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建筑面积不大于4.5平方米的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7.住宅围护结构容积率计算至外墙保温层,外墙保温层以外的保护层、找平层、饰面层等不计算容积率。 8.住宅项目地下负一层可设置下沉式露天广场,与下沉式露天场相连的地下建筑中非经营性的公建配套部分不计算容积率。 9.住宅主体结构以外的入户门斗不大于4.5(开间)x3.3(进深)米的,不计算容积率,超出上述尺寸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10.住宅项目的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住宅建筑间设置的风雨连廊,不计算容积率。 11.住宅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设备间等公建配套建筑,且上述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屋顶面积25%时,不计算容积率。 第四条,以往实施的有关规定如存在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细则试用一年。本细则发布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住宅建设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附录:名词解释 1.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建设用地内需计入容积率指 标的建筑面积,不等同于建筑面积与房产测量面积。 2.住宅户属空中花园:具有庭院和阳台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要求进深应不小于2.4米,且不大于6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住宅总建筑面积40%,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层高,设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围护设施(1.2米≤H≤1.5米),不得设置其他维护结构。 3.住宅首层专有小院:专门划归于首层业主独家使用的、具有专属性的小院空间。首层专有庭院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或绿篱,高度不大于1.8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