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不再是“非法营运”的马甲......

文摘   2025-01-19 22:5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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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一个来自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是关于私家车跑所谓的“顺风车”期间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的责任免除相关约定进行拒赔的事例。
(以上为具体的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前,董某在网络平台注册“顺风车”天数已达700余天,提供“顺风车”服务时驾车行驶的路线并不固定,且发生事故时,董某连续接了2个目的地并不相近的“顺风车”订单,可以认定董某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性活动。
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综上,在董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车辆行驶路线相对固定,接单路线为其日常需要途经路线的情况下,本次事故属于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
那么什么才是正规的“顺风车”,而不是披着“顺风车”马甲的“营运性网约车”呢?端端老师给大家区分一下,“顺风车”最大的特点莫过于,一是线路相对较为固定,不会出现多次不同变化;二是合乘人员仅分摊出行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三是顺路捎带的次数也是一个区分的重要维度,根据相关规定,合法的顺风车每天的接单次数通常不得超过2-4次,具体次数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果突破上述三种界定的情况,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以顺风车之名、行网约车运营之实”。
如果咱们车主抱着“侥幸心理”,给自己非法营运的行为穿上“顺风车”的马甲,不仅会出现类似于董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获得商业险赔付的情况,更可能会被交通局运输部门的执法人员认定这种营运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34条及《行政处罚法》第32条等规定,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最后没挣几个钱,还要蒙受行政处罚或者无法获赔的“囧途”,实在是得不偿失......
为什么端端老师这一期会和大家再次分享“顺风车”的相关知识,以及与“非法营运”的区别,正因为值此年关将近,返乡的人流也越来越多,随着出行的方式也越来越便利和多元化,无论是驾驶人方面,亦或是合乘人员方面,都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出行路能够更加的顺风、顺利、顺遂。
【案例转载自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来源网路,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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