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稳妥优化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对新能源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进行合理优化,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新能源车险价格与风险更为匹配,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定价科学性。
(七)丰富商业车险产品。支持保险行业围绕新能源汽车商业车险保障需求,创新优化产品供给。研究推出“基本+变动”新能源车险组合产品,支持新能源网约车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灵活投保。研究探索“车电分离”模式汽车商业车险产品,为相关新能源汽车提供科学合理保险保障。
(八)优化商业车险基准费率。充分发挥行业纯风险保费在定价中的基准作用,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调整的常态化机制。优化新车型车险定价标准,综合考虑新车售价、续航里程、动力性能、安全配置、保险车型风险分级等因素,提升定价精准度和合理性。
其实在端端看来,第(六)点和第(八)点可以放在一起来研读,因为新能源车辆的保费受到影响的决定因素中,“自主定价系数”和“新能源商业车险基准费率”起着很大方面的作用,要说两者不同,可能前者更考验承保新能源车辆保险公司的定价水平;而后者则是体现了整个行业对于新能源车险风险的精算和转化认知。这两点用一句比较逆耳的话来说,无论指导意见出没出台,整个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都会去考量这两个数值,并给予对应的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带有保险特色的供给。
但是第(七)点,端端认为是非常务实,且可以精细化管理新能源车辆风险的一剂良药,其实这就类似“开源节流”的一个黄金搭档,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其实可以视作从监管层面引导保险行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不断拓宽涉及新能源车辆的保险产品矩阵,不再是教条式的寥寥几款,而是更加全面和细分化,这对于保险公司前端保费收入拓宽是显而易见的利好消息,在丰富产品供给的同时,保费收入也随之丰富起来,起到了立竿见影的开源效果;
同时随着对于风险更有针对性的细分之后,个体风险的“杀伤力”可能比现在的新能源车险要降低很多,也就是将大风险通过保险产品的扩充,化整为零式的变小变的更“温柔”了,某种程度上也是抑制大风险的产生,换而言之就是对于风险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节流”方式,这样整个新能源车辆行业,尤其是针对商业新能源车险行业才能迎来“共和”的曙光。
并且第(七)点提出的理论是立意很高,同时也非常接地气,提出了“基本+变动”新能源车险组合产品,这个非常综合且全面的思路,也就是首先强调保险行业必须作为新能源车辆保险的供给方必须要保证基础性的保险供给,对于一些多元化、私人订制化的可以通过“调整+变动+创新”的方式进行替代,讲到这里回忆起前期端端老师提出的“新能源车辆延保”、“新能源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保险”、“新能源车辆换电综合保险”等险种其实就是属于“调整+变动+创新”那一部分。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要给每一辆新能源车提供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新能源车辆车主、新能源车辆生产商、新能源车辆维修商等有需求,可以提供定制化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定制化的百万医疗保险”等,这样实现整个新能源车辆保险的收支达到平衡点,最终达到各方共和相处,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向前且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