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困惑”的两个费用

文摘   财经   2024-11-24 22:43   河南  

理赔大家共同谈的车主朋友们和我们理赔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相约在“理赔大家共同谈”的分享平台。


近期端端老师在日常工作中接到一个非常好的朋友的咨询,他因为驾驶不慎与一辆营运性车辆发生了碰撞,两个车子的损失还是比较严重的,尤其是对方车辆的左后部基本上需要切割车身处理,已动到了车辆的结构件,这是我朋友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这时对方车主向我朋友主张两个费用,一个是“车辆的营运损失”,一个是“车辆的折旧费用”,我们朋友就问这个费用对方主张的合不合理,保险公司赔付不赔付,端端老师今天就结合这两个费用与大家分享一下实务中的相关操作办法。

让车主头疼的费用

是“营运损失”和折旧费

车辆营运损失


车辆营运损失,也称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但是这一块明确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并且也只有营运车辆才有这块费用的存在。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的。

车辆折旧费


车辆折旧费也称车辆事故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同样这一块费用也明确属于保险除外责任,无论在交强险还是在商业险当中都是有明确解释说明不在保险责任。

车险明确不赔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当中,均有明确的条款,折旧费用不予赔偿。
交强险第十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商业险的第二十六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遇到上述两个费用


怎么办

1.明确责任归属


这两项费用的合理性主要建立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判定为基准的,所以在涉事方提出这两项费用的时候,务必是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或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才可以提出。

我们在日常的事故实务中有些营运性车辆会利用他们熟悉相关事故处理流程的信息优势,向一些不太了解这方面信息的私家车车主主张上述两项费用,所以此时我们的车主好朋友,尤其是私家车车主一定要在交警部门开具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后再进行协商,不要因为不了解而被讹。

所以此处引申出一个端端老师提醒大家的问题,那就是我们一些善良的车主不要因为自己保险齐全,并且对方以自己保险不全的理由,恳请自己主动承担责任,这样不仅会上涨次年的保费,更会有可能被索要“车辆营运损失”和“车辆折旧费”,并且这部分费用正如上文所述,都是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这时即便反悔也来不及,就只能自掏腰包了。

所以端端老师就是多次提出大家不能出于“心软”而主动揽责。

2.根据损失明确维修时间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确实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同时对方无责或者次责方确实也是涉及营运的车辆,提出了索要“营运损失”,这时我们也要咨询好相关专业人士,对于其维修的时间和实际损失的费用进行测算,防止对方“磨洋工”式的获取相关损失赔偿。

3.根据损失的实质影响去评估车辆折旧费


当事故发生时,大家可能会进入一个误区,那就是维修费用越好,是不是折旧程度也越大呢?其实这个要一分为二的去看,传统上看肯定是有一定影响,因为现在买卖二手车的时候,会有一部分因素来源于你保险赔偿的维修金额,但是这个也不是唯一的途径,举个例子,一些豪华车辆可能事故仅仅造成前部轻微损失,但两前照灯的材料费就已经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但是车辆的关键核心部件和结构件都没有收到实质性的损坏,这时候在协商折旧费时就不能完全依据损失金额进行判定。


  建议如何处理  

 

双方务必要友好协商,争取额达成一致。

如果协商不一致建议找寻正规的第三方鉴定或者公估机构进行公证、独立的评估。

 
 

如果索要方的心理价位过高,建议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结尾语

一般端端老师给大家的意见,无论是责任方,还是这两项费用的主张方,首先还是要有充分的沟通,不要因为有责占比高的一方对于造成的问题不闻不问;主张方感觉像逮到发财的机会,狮子大开口,其实这样是不利于事情处理的,所以还是要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应该承担的费用勇于承担,相互谅解,才能解决问题。


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就“营运损失”和“折旧费用”的问题与端端老师进行互动哟。最后还是希望大家在行车路上能够互相谦让,相互理解,共同安安全全走好每一天行车路。

理赔大家共同谈
与大家交流用车,养车,理赔相关的那些事,后续逐步融入非车保险的相关版图,敬请诸位看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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