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发展经验对中国渔村产业融合的启示
1 引言
2015—2023年,“农村产业融合”连续九年被列入中央一号文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渔村产业融合是农村产业融合重要部分,是渔业渔村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以及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渔”协同可持续发展和新发展阶段建设渔业强国的重要抓手。然而,中国渔村产业融合发展面临系统性的困境,如从业者人力资本水平低和老龄化、产业体系不完善、多功能价值未充分认识和实现价值转化等问题。科学发展渔村产业融合并不是中国独有的,同为东亚地区的日本、韩国等国家也曾面临相同命题,并经过政策机制创新与变革取得显著成效。其中,韩国以《农村融复合产业培育及支持法》为重点,构建了六次产业化法律制度,促进了其国内农渔村特色资源开发、新工作岗位创造、农渔民收入增加、城乡差距缩小及乡村产业兴旺。
近些年,国内外关于韩国农村六次产业化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现有研究成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理论方面的研究。韩国农村六次产业化的发展,可根据商业生态系统理论,通过内源型经济和外源型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利用尖端技术,提升价值链和产业链,实现经营效率化、经营多元化和垂直系列化。二是关于内涵界定方面的研究。农民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将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创造新工作岗位,增加附加值,实现市场化和商业化。三是关于发展模式方面的研究。从主体角度,分为农民、农村、法人和地区单位主导型;从产业链各环节角度,分为生产、加工、流通、观光体验等中心型。四是关于机制策略方面的研究。主要从商业活动、创造新市场、培育经营主体、制定政策制度等策略发展。
综上,虽然现有研究从多个视角对韩国农村六次产业化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忽略了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方面的系统研究,缺乏对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法律制度历史变迁和基本做法的详细梳理和系统研究。此外,渔村产业具有高度依赖水域自然资源、空间分布广、工具专业性强、劳动者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等特征,同时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渔民人均纯收入等均高于大农业的水平,具有率先实现强国建设的优势。然而,在产业融合方面,现有研究集中于总体产业,针对中国渔村产业融合的政策聚焦明显不足,渔村产业融合政策专题性研究落后于渔村产业发展现实需要,亟待开展渔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为此,本文跟踪分析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法律制度演进历程、推进措施及实施成效,评估分析中国渔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形势及障碍,对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渔村产业融合道路有重要参考价值,以助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强国建设等战略进程。
2 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背景及演进
韩国传统水产业急剧下降,渔民人数逐年减少、老龄化加剧,渔村社会经济呈现衰败迹象、空心化态势。韩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通过渔村产业化扭转以上困境、振兴渔村势在必行。
2.1.1 渔业效益下降
一方面,韩国渔业总产值不增反降。《韩国海洋水产统计年鉴》显示,韩国渔业总产值从2012年的29 684亿韩元减少到2021年的27 669亿韩元,十年间下降了2 015亿韩元。另一方面,渔民经济困境持续恶化。韩国渔业收入从2012年的0.195 39亿韩元增加到2021年的0.196 76亿韩元,十年间仅增加0.001 37亿韩元;渔业经营费从2012年的0.256 89亿韩元增加到2021年的0.573 96亿韩元,家庭支出从2012年的0.266 25亿韩元增加到2021年的0.321 26亿韩元,渔户负债从2012年的0.395 18亿韩元增加到2021年的0.643 97亿韩元。韩国传统水产业经营成本增加,加之渔民没有新的收入来源,导致渔业收入减少。
2.1.2 渔村人口萎缩
韩国渔村人口呈数量和质量双下降。数量方面,《韩国海洋水产统计年鉴》显示,韩国渔户数从2012年的61 493户减少到2021年的45 928户,渔民人数从2012年的153 106人减少到2021年的99 862人。质量方面,渔村地区超低生育、超高龄化、单人家庭增加等现象逐步深化,加上渔业从业门槛较高,渔村吸引年轻、高素质劳动力的局限性越发凸显。
2.1.3 百大国家政策
韩国传统水产业发展停滞和渔村经济萎缩在时空上呈现交错叠加的特点。开发渔村特色资源、创造高附加值、激活渔村经济,成为韩国政府颁布渔村社会经济发展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2017年5月,韩国政府将“六次产业化高度化”作为国家百大政策之一来实施。其中,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不仅作为激活渔村社会经济的政策手段,还作为缓解传统水产业停滞和应对渔村经济萎缩的方案,以此打造“谁都向往生活的渔村”,强化渔村经济竞争力,构筑渔村社会经济发展模式。
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角度看,渔村六次产业化是传统水产业向现代水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基于此,渔村六次产业化指渔村共同体利用水产品、自然、文化等有形及无形特色资源,将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制造业,流通、旅游等服务业,以及与此相关的财物和劳务有机地融合和复合,在特色渔村生产和供应物品及劳务中,创造高附加值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以重要法律制度出台或事实时间为节点,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2.2.1 水产业发展与渔业民主化阶段:20世纪50—70年代
自1953年7月27日韩朝双方停战,韩国国内百废待兴。为了发展水产业,作为半岛的韩国,于1953年12月9日,制定了首个水产业的基本法,即《水产业法》,以此作为水产业之后发展的总纲领。此后,韩国政府陆续颁布《水产业合作社法》(1962年4月1日)、《农渔村振兴资金运用委员会规定》(1963年2月25日)、《水产业奖励补助金交付规定》(1966年7月28日)、《农渔村开发公社法》(1967年10月31日)、《农林水产业者信用保证法》(1971年1月13日),旨在渔民和水产品加工业者自主合作成组织,增加水产品产量,稳定水产品价格,改善加工业和物流业的发展环境,提高渔民收入,强化竞争力,提升其社会经济地位(图1)。
2.2.2 新收入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20世纪80—90年代
20世纪80年代,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凸显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签订,韩国水产品进口增多,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渔村和水产业遇到史无前例的危机。在此背景下,韩国政府开始推动优化农林渔业结构以拓宽农渔村新收入来源,以及改善农渔村生活居住环境以提高农林渔民的福祉。
一是拓宽农渔村收入来源。韩国政府先后颁布《农渔村收入源开发促进法》(1983年12月31日)、《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1990年4月7日)、《农渔村结构改善特别会计法》(1992年1月1日),以此维持农渔村地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改善农渔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渔民收入,强化农渔业竞争力。
二是提高农林渔民福祉。通过《农渔村地区开发基金法》(1987年1月31日)、《农渔村道路治理法》(1991年12月14日)、《农渔村等保健医疗特别措施法》(1991年12月14日)、《农渔村电话促进法》(1993年3月6日)、《农渔村特别税法》(1994年7月1日)、《农渔村整改法》(1995年6月23日)、《农渔村住宅改良促进法》(1996年7月1日)等法律制度的实施,综合地、体系地开发和治理农渔村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农林渔民福祉,扩充农渔村产业基础设施,确保农渔村地区开发事业必要资金的有效使用(图2)。
2.2.3 激活农渔村经济与提升农渔村生活质量阶段:21世纪初至今
20世纪末,韩国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多个国际贸易组织,与多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在经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韩国农渔村社会经济衰败严重,突出表现为农渔户负债增加、收入减少、老龄化严重、人口过疏化加剧、房屋老化危化等,阻碍了韩国农渔村振兴的步伐。为缓解农渔村社会经济下滑,21世纪初韩国政府出台“应急补缺式”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在激活农渔村经济方面,韩国政府通过颁布《渔村渔港法》(2005年12月1日)、《都市和农渔村相互交流促进法》(2008年6月22日)、《农渔业、农渔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2009年11月28日)、《渔村特色发展支持特别法》(2013年5月24日)、《农村融复合产业培育及支持法》(2014年5月2日)、《水产业和渔村发展基本法》(2015年12月23日)、《为增进水产业和渔村公益功能的直接支付制度运营相关法》(2021年3月1日)等法律法规,旨在完善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加强城市与农村之间交流,提升水产业竞争力,实现水产业和渔村可持续发展。
在农渔村生活质量方面,为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健全水产业和渔业的公益机能,扩充农渔村保健医疗及社会福祉设施设备,改善农渔村居住环境和教育条件,增进农渔村居民福祉,韩国政府陆续出台《农渔村居民保健福祉增进特别法》(2004年4月30日)、《农林渔民生活质量提高及农山渔村地区开发促进特别法》(2011年1月24日)、《改善农渔村居住环境及促进改造的特别法》(2014年6月5日)等法律(图3)。
3 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为激活渔村、增加渔民收入和渔业产业持续发展,在出台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韩国政府具体采取了六方面措施推进渔村六次产业化。
3.1.1 制定完善的事业规划
韩国政府平衡多方面利益需求,邀请地区专家和当地渔民广泛参与,共同制定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发展规划。该规划的目的是制定“Living Lab”方式的方案,将渔村资源开发成消费者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共同探索和创造新附加值。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为了吸引渔民的参与,向渔村提出科学的未来规划,明确指定地区成员之间的作用;第二,对包括地区闲置资源在内的特殊资源进行在册登记,并掌握地区内外可以合作的专家、公共机构、研究院等智库资源;第三,为了开发新的商品或服务,有必要掌握附近地区的商品或服务,开发符合消费趋势的商品或服务。渔村六次产业化就是利用渔村地区特色的资源,以市场为导向合理满足消费者需求,以解决渔村社会经济发展停滞问题。
3.1.2 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2013年的《渔村特色发展支持特别法》,韩国海洋水产部和地方政府有责任为渔村特色发展和特色事业提供所需的财政补贴,具体是每个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单位能够获得10~15亿韩元的补贴。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补贴的领域和范围(表1)。
3.1.3 构建实施体系
韩国海洋水产部构建了包含四个阶段的实施体系,以有效推进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
一是事业申请阶段。韩国海洋水产部制定详细的事业实施规划后,向下级部门下达通知,并要求道(广域市)按照作用程度强化、教育培训率、创业计划充实性、渔村共同体参与度、示范村准备程度、地区社会贡献度、创造工作岗位数等指标积极申请。道(广域市)接到通知后,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渔村,渔村填写六次产业化示范申请书,由市(郡、区)评审无误后,向道(广域市)提交,最终以道(广域市)为单位向海洋水产部提交申请。
二是事业认定阶段。海洋水产部收到各道(广域市)的申请书后,组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申请书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现场确认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评审结束后,由海洋水产部向社会各界公示创建名单。
三是事业实施阶段。创建名单公示结束后,与事业申请阶段的程序一样,示范村申请和获得相应补贴,并按照已制定的实施规划逐步落实推进。
四是事后控制阶段。当事业计划完成后,海洋水产部实施事后监督,监测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的实际完成情况,主要评估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有地区社会贡献度(收益再投资额、收益额还原地区率、渔村共同体参与率、创造收入)、创造工作岗位(新增工作岗位数)、提高附加值(附加值率、销售额增长率)等指标检测;而定性指标包括渔村六次产业化共同体团结力加强、渔民间矛盾管理、渔村居民对事业是否满意等指标评价(图4)。
3.1.4 设立牵头部门:渔村特色支持中心
因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比较繁忙,且涉及部门较多,协调有一定难度,政府不可能平衡支持各行业,加上渔业渔村趋弱之势,韩国出现了渔村发展支持不足的问题。根据《渔村特色发展支持特别法》,韩国海洋水产部经两次公开创建示范村后,设立了渔村特色支持中心,专门负责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务(图5)。具体包括支持渔村特色事业相关的创业及经营咨询、支持渔村特色事业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渔村特色事业实施者的事业推进现状及经营实态管理,以及为培育及支持渔村特色事业海洋水产部规定的其他业务这四方面。当然,如果弄虚作假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并获得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村资格,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渔村特色培育及支持业务的,韩国海洋水产部可以立即撤销认定。2015—2018年,韩国海洋水产部共设立10处渔村特色支持中,为有效推进和协调全国渔村六次产业化提供了组织保障。
3.1.5 充分挖掘地区资源
为提升渔村六次产业化的因地制宜性、科学性及可持续性,韩国政府在制定事业规划时,明确了挖掘渔村特色资源并实现产业化的方案,强调“地区商品或服务”。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利用当地特色资源,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或服务,使商品或服务具有差别性和“乡土”特性,避免与其他地区的竞争。在挖掘地区特色资源时,韩国政府将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财政补贴金的10%,约1.5亿韩元用于研究、开发渔村特色资源,并邀请渔民、当地政府、公共机关、地区专家、大学、研究所、消费者等主体共同谋划,以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匹配度,扩大市场规模,培育代表地区的品牌商品或服务,确保收益扩大和发展持续性。
3.1.6 建立地区商业生态系统
在渔村六次产业化实施过程中,注重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渔村资源开发和六次产业化的商业生态系统。一方面,事业主体与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合作,共同研究和分析市场信息、政策、消费者需求、销路等相关内容,共同开发渔村特色资源和打造特色品牌,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地区资源附加值;另一方面,为了让村里的渔民、渔村产业从业人员、高龄者等参与其中,韩国海洋水产部组织渔村界代表、渔民合作社、相关企业等主体,并邀请地区物流专家、加工专家、公共行政机构、研究所等主体合作商讨,共同分析消费者需求,持续进行产品开发、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共同思考经营中遇到的痛点堵点,以及建立相生合作关系,解决经营问题,拓宽销路。此外,韩国政府不但扶持能够带领渔民参与渔村六次产业化的带头人,而且重视渔村特色支持中心的作用。渔村特色支持中心通过支持创业、经营、研究与开发等业务,为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村提供产品销售、流通及宣传、对事业主体的教育培训等服务,而且帮助事业主体与研究机关、大学、民间专家加强联系,还援助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村与周边渔村之间的利益联结。
在政策制度保障和具体措施作用下,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得到顺利推进,取得一定成效,集中体现在示范村特色经济持续发展、就业岗位增多和渔民幸福感提升三方面。
第一,示范渔村特色资源进一步挖掘,渔村产业多样化发展及收入持续增加。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村利用事业补助金完善了渔村产业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水产品加工及销售、海鲜餐饮、海岛观光、游艇冲浪、深海垂钓、滩涂体验等多种项目,提升了服务能力和延长了产业链,示范村的纯利润持续增加,游客也呈现增多趋势。以韩国大也岛村为例,该村于2016年成功申报创建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村,依托近海资源,打造了滩涂旅游休闲项目。2018年,有1 740名游客体验了秋冬季的滩涂旅游项目,为该村创造了1.143 2亿韩元的销售额,纯利润达0.444 76亿韩元。
第二,渔村产业业态进一步拓展多元,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村通过多措并举,尤其是发挥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同效应,创新了多种体验项目,如特色商品销售、水特产品加工、游憩、科普与餐饮等,创造和增加了诸多工作岗位,使待业者或务工者对渔村有了新的认识。以韩国安浦村为例,得益于渔村六次产业化对当地水产养殖的产业融合及示范带动,2018年,该村依托加工鲍鱼和贝类产品、滩涂体验和近海潜水等项目,创造了300个工作岗位。
第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渔民幸福感提升。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不仅增加了渔民的经济收入,盘活了渔村特色经济资源,而且加大了破危旧老房、上下水道、通信网络、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改善和改造力度,也对返乡待业者进行职业培训,为水产失业者发放补助金,鼓励水产经营主体应用新技术、新品种,促使传统水产业转型升级,渔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改善,最终提高示范村渔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当地居民福祉。
3.3.1 制定系统性的科学扶持政策
为了有效推进渔村六次产业化政策,韩国政府在《水产业和渔村发展基本法》中明确提出:“第一产业作为渔村六次产业化基础性产业,要提高第一产业生产效率,实现生产效率化和高附加值化。”另外,为让渔民和渔村居民积极参与生产捕捞、加工水产品、经营渔业项目、扩大销售渠道等一系列产业化经济活动,韩国海洋水产部制定了分阶段系统化的支持制度。在事业发掘方面,根据消费者需求,通过召开渔村六次产业化大会,将渔村六次产业化事业及相关地区开发事业联系起来,促进渔业与二三产业融合相关信息交流,各利益主体共同制定可行性的渔村六次产业化经营项目,有效推进事业;在产品及技术开发方面,针对单靠渔村共同体难以开发产品或相关技术的问题,韩国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及支持政策;在销路拓展方面,示范村积极参加国内外食品或产业展示会、博览会,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
3.3.2 强化渔村特色支持中心的作用
韩国政府为将六次产业化引入渔村并有效推进,对渔村特色支持中心加大了授权力度,强化其支持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的作用。韩国农村经济研究院调查显示,渔村特色支持中心能够直接参与渔村六次产业化建设,提供行政服务及计划书设计等服务,对渔民、合作社等渔村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进行针对性教育及咨询,执行防治官僚化制度,形成海洋水产部、道(广域市)、市(郡、区)三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协同管理模式,成为与地区机关单位合作的组织体系之一。另外,政府管理渔村的行政业务繁多,很难无微不至地服务好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而渔村特色支持中心作为目前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的政府主管部门,专门负责渔村六次产业化业务,能够具体地、持续地、直接地支持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起到了实质性作用。
3.3.3 建立分阶段监督管理体系
渔村六次产业化发展最关键的是相关事业得到批准后应持续进行监督管理,但由于各种问题,监督管理无法顺利实施。为此,韩国海洋水产部为了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有成效,分为三个阶段监督管理,即事业计划阶段(包括事前准备和事业认定两个阶段)、事业实施阶段和事后控制阶段。图6韩国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监督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在事业计划阶段,政府建立评审专家组,科学评估渔村六次产业化政策目标的合理性、事业实现可能性、地方财政投入费用问题及能否保证后续财政扶持等相关事项;在事业实施阶段,为使事业能够分阶段、有计划地执行,政府持续地对比计划进度,监督示范村是否积极完成事业计划,为各利益主体创造持续参与及合作的条件;在事后控制阶段,政府评估事业目标达成的程度,并为事业成果及成果转化进行监控。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的评估是在事业批准后,对事业实行动态管理,为示范村制定渔村六次产业化自我检查手册,辅助示范村及时掌握产品价值、市场营销、产品设计、开发与运营、产品质量、销售方式等是否按照计划书推进,为渔村六次产业化示范事业创造就业岗位和新的活力(图6)。
4 中国渔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形势及障碍
改革开放后,通过“以养为主”方针和渔业生产责任制、放开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等措施,解决了居民“吃鱼难”问题。进入21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瞄准“吃得好”和渔业主要矛盾转换的现实需要,中国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渔业渔村持续稳步发展。不过,近年中国渔业产业结构优化不明显,渔业第一产业比重较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中国渔业统计年鉴》,中国渔业第一产业产值占渔业总产值的比重从2012年的52.24%下降到2021年的51.06%,比重有所降低,但渔业第一产业仍占50%以上;渔业第二产业产值占渔业总产值的比重从2012年的23.83%下降到2021年的20.73%,下降3个百分点以上,呈现下降趋势;渔业第三产业产值占渔业总产值的比重从2012年的23.93%上升到2020年的29.38%,呈现逐年稳步增长态势,但到了2021年,下降到28.21%,呈现疲软下降趋势(图7)。
综上,中国渔业一二三产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全部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渔业产业体系不健全,渔业多功能价值尚待挖掘,现代渔业科技推广体系急需加强,进而导致渔村和渔民主要从事第一产业居多,且老龄化加剧、收入得不到保障、居住环境得不到改善等问题凸显。从具体产业来看呈现如下三方面形势。
第一,渔村第一产业,即渔业产值方面,海水、淡水养殖发展向好,养殖业在未来仍占据主导态势。从海水、淡水养殖产值来看,海水、淡水养殖产值占渔业产值的比重从2012年的71.39%上升到2021年的77.68%,呈现上升趋势。而海洋、淡水捕捞产值占渔业产值的比重从2012年的22.95%下降到2021年的17.42%(图8),说明第一产业的发展趋势是海水、淡水养殖业,尤其是淡水养殖业占据主导地位。中国渔业第一产业总体平稳,养殖业成为未来渔业经济的主导产业。
第二,渔村第二产业,即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方面,细分的产业占比变化不明显,水产品加工业占比一直较大。水产品加工产值占渔业第二产业总产值比重从2012年的76.27%下降到2021年的73.05%,虽呈现下降趋势,但水产品加工业仍是渔业第二产业的支柱产业,产值比重超过7/10,远高于渔用机具制造业、渔用饲料业及渔用药物业等产值比重(图9)。
第三,渔业流通和服务业方面,水产流通业仍是渔业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休闲渔业呈上升趋势。在渔业第三产业中,水产流通业产值占比从2012年的83.29%下降到2021年的80.61%,虽比重略微下降,但产值比重超过4/5,远高于水产(仓储)运输业、休闲渔业等产值占比,说明水产流通业是渔业第三产业支柱产业的地位无可撼动。另外,休闲渔业产值占渔业第三产业总产值比重从2012年的7.18%上升到2021年的9.98%,呈现上升趋势(图10)。
4.2.1 核心经营主体逐年减少
当前,中国渔村产业融合发展对渔业人口、渔业从业人员和渔村资源的质量及数量具有较高要求,但经营主体呈逐年下降态势。《中国渔业统计年鉴》显示,渔业乡村数从2012年的9 715个减少到2021年的7 774个;渔业人口从2012年的20 738 071人减少到2021年的16 342 392人,尤其是传统渔民从2012年的7 235 753人减少到2021年的5 171 560人;渔业从业人员从2012年的14 440 510人减少到2021年的11 846 287人。近十年间,渔村和渔民全部逐年减少,加之渔民文化素质不高,老龄化加重,渔民经营新产业、新业态的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渔村产业融合发展,阻碍了渔村产业振兴。
4.2.2 渔业产业体系不完善
从一二三产业发展态势看,中国渔村地区第一产业不强,第二产业略显衰退,第三产业增长不高,渔民基本就近捕捞销售或卖给中间商,融合发展程度低。渔业各产业之间相互协作差,渔村产业融合程度处于起步阶段,渔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在城市与渔村之间、市民与渔民之间、渔业与工商业之间的交流互动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致使渔业成本变高、经济效益低等。而且水产品加工不足,精深加工能力不强,水产品加工水平总体上还处在中低端,与发达国家相比,尖端技术、瓶颈技术等高科技尚待突破。另外,国家级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较少,规模以上企业不多,竞争力不强,产业链没有得到充分延伸,渔业生产性服务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渔村产业融合和复合程度有待提升。
4.2.3 渔业多功能价值有待发掘
发掘沿海及内陆渔业多功能价值,是发展渔村产业融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内陆省份淡水渔业主要集中在池塘、湖泊和水库等水域,而中国有1.8万公里的海岸线,有着不同类型的气候和生态环境,造就了类型各异的养殖捕捞风俗文化。但中国休闲渔业主要以观光旅游为主,独具特色的渔村历史文化传承、风俗体验、医疗养生、保健治愈等方面尚未开发,尤其是渔村旅游雷同项目较多,同质性强,无法真正打造地区品牌价值。而且,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渔村的河道、公共厕所、民宅屋前屋后、乡村道路两边脏乱现象仍然存在。另外,渔民或新型渔业经营主体还没有重视休闲旅游基础知识、服务标准、渔村菜肴精品制作、食品卫生与安全、特色渔村体验等方面的研究和学习,休闲渔业经营人员主要是渔民,综合素质不高,加之渔民参与第三产业的热情也不高,甚至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隔夜肉、“天价”收费等现象,直接导致市场的混杂和不景气。
4.2.4 现代渔业科技推广体系亟待强化
中国渔业渔村经济主要以小规模、分散、私营养殖为主,产值基本依靠生产规模扩张,养殖及捕捞方式较传统,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社等社会服务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主要表现为乡级科技推广人员数量不足,人员年龄及知识结构老化,渔民合作社数量少且规模较小,渔业科技推广服务经费缺乏,涉渔财政项目拨款比较分散等,导致技术推广服务在范围、规模、次数、成效等方面受制约,尤其是科研机构以县级站为主,乡级站较少,难以确保新技术推广及应用、水产品质量安全及监控等工作可持续开展,现代渔业科技推广工作面临新挑战。
5 政策建议
与韩国推行渔村六次产业化初期类似,当前中国也面临渔村从业人员减少、产业体系不完善、多功能未充分发挥等问题,需要加快推进渔村产业融合发展。韩国通过渔村六次产业化取得了较好成效,具有可借鉴的经验启示。
5.1 打造渔村产业融合基础
为奠定渔村产业融合基础,开发新商品或新服务,需要在稳定原材料供应、冷藏保鲜原材料、生产有魅力的商品、保障加工设施规模、确保销售设施及服务规模、建设流通体系、拓宽营销渠道等方面打造基础。企业主体在生产有竞争力的商品或服务之前,应制定详细的产业发展计划,建设和运营相应的加工、流通等设施。在生产方面,构筑原材料稳定供应和生产体系,通过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生产具有一定品质的产品;在销售方面,做好市场调查,分析不同消费者需求,生产出目标市场消费者需求的样品进行前期推广销售,然后再扩张到学校、军供、酒店、餐饮店、超市等目标市场。另外,大部分渔民主要从事水产品的生产,很难从事加工、流通、销售等工作。所以,有必要招聘或培育一批渔业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领域的人才,并强化其作用。
5.2 构建渔村共同体主导的协作体系
为了顺利推进渔村产业融合,政府应构建能够反映渔村共同体参与的组织体系,以此了解渔民们的心声。通过地区革新体系项目(如“Living Lab”方式),强化渔村共同体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使村民理解和参与渔村产业融合。同时,渔村共同体积极参与地区经济活动,与当地政府、大学、研究所、城市居民、企业等主体共同建立系统性的协作体系,以此获得生产资金、加工或制造技术、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等支持,开发符合当地特色的新商品或新服务,创造地区品牌,提高资源的附加值。
5.3 研究和开发渔村特色资源
为有效推进渔村产业融合,地方政府可聘请大学、研究所等地区专家,帮助渔村研发高附加值商品、高品质原材料,以及冷藏保鲜、精深加工等技术和设备。在原材料稳定供应和提高品质方面,大部分水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因季节而异,为了让企业持续生产商品,需要专家研发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在研发消费者喜爱的样品方面,地方政府可邀请公共机关、大学、研究所等专家学者,与渔村村民们一起分析消费需求,共同制订战略性的多种样品宣传推广方式;在渔村特色资源商品化方面,大部分渔村居民能够做到初级加工(如晾晒、腌制等),但附加值较低,而地区专家能够帮助渔村提高产品质量,研发高附加值商品。
5.4 建立地区商业网络系统
当渔村产业融合发展到生命周期理论中的成长及成熟阶段时,需要构建“产学研+渔工商”合作系统,培育渔村发展带头人,制定阶段性评估指标体系及成果管理体系等科学方案。在构建“产学研+渔工商”合作系统方面,为解决类似渔村开拓新市场而引发的竞争矛盾,需要政府政策协调,开发新的网络治理模式,构建地区内渔村的新形态合作系统;在培育渔村发展带头人方面,政府通过教育培训,培养出能够引领渔村发展的带头人,以此摆脱渔村经济发展困境,与周边渔村共享革新带来的成果;在制定阶段性评估指标体系方面,政府应建立科学的各阶段评估指标体系,与实施渔村产业融合的地区共享,使其自我监督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