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分化结构下日本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发展经验和启示——以山形县置赐农业协同组合为例
1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规范合作社市场地位、组织机构、治理机制,并明确规定国家尽可能地扶持合作社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考察合作社,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要求“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近年来,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如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截至2023年10月底,中国合作社数量已达221.6万个,组建联合社1.5万个。合作社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中国合作社发展面临小农户参与合作社活动积极性和力度不足,被少数“大户”掌控的“异化”问题,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在经典合作社制度安排下,合作社是基于相同或相似特征成员的联合,所有成员既作为惠顾者也作为所有者参与合作社运营管理。成员同质性为合作社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成员民主管理提供了条件,保证了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在利益同质性基础上就具有同质需求的成员才能够成立合作社,并通过合作社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然而,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农民分化导致合作社成员异质化已成为合作社发展常态,要求合作社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利益。因此,在农民分化结构之下,如何建立健全合作社治理机制、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民分化问题并非中国独有。日本与中国同属东亚小农国家,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虽然通过农地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建立了由同质化小农户组成的小农国家。但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农民分化速度、深度、广度日益突出,部分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难以及时应对,甚至出现了成员脱离农协的严重问题。对此,日本农协在坚持合作经济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农协服务对成员的需求全覆盖,其经验值得参考。本文基于对日本农林水产省、日本农林中央金库综合研究所、东京农业大学访谈结果,以及对山形县典型基层农协的实地调结果,详细分析在农民分化结构下日本基层农协的发展经验,并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策建议。
2 文献综述
农民分化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是完善合作社制度、保障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成员民主控制、盈余按交易额返还、资本报酬有限的基本运行原则。但在实践中,中国合作社在诸多层面却背离了合作经济原则,出现企业家和大户控制合作社决策权;“按股分红”成为合作社主要的盈余分配方式;少数成员拥有了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部分合作社还出现背离“益贫性”宗旨,如“大农吃小农”和“去益贫化”等问题。究其原因,学者虽然认为合作社需求的同质性是合作社成立的基础,但同时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民多维度分化已成为常态。鉴于分化农民利益诉求不同,对农业收入依赖程度自然不同,必然影响成立或加入合作社的意愿,以及将合作转化成实际合作行动能力。实践证明,分化农民的责权在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的分配格局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特征,稀缺要素所有者普遍掌握了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演化为不同层级要素提供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在此背景下,作为一般要素所有者的委托人与掌握稀缺要素的代理人的利益一致性面临挑战,合作社治理进而衍变为以稀缺要素所有者为核心的“大户治理”“资本控制”和“稀缺要素所有者治理”,偏离了经典合作经济原则。简而言之,成员资源禀赋异质性导致领导力的差异,从而产生合作社内分工的差异以及影响治理结构的形成,这在很多方面对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有积极作用。因此,部分学者建议应基于中国现实情况,打破经典合作经济原则,允许按股份分红,改由“精英”引领合作社发展。
从国际合作运动发展历史来看,自罗旭戴尔先锋合作社出现至今,在合作社180年的发展历程中虽然曾历经无数变迁,但其核心内涵,即成员民主控制、盈余按交易额返还、资本报酬有限等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日本与中国都是小农国家,农业结构相似,也是较早关注农民分化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的国家之一。既有研究发现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农业经营结构持续优化,随着规模农户数量和销售额占农户总数以及农产品总销售比例持续上升,原本均质化的农民之间出现快速分化的发展趋势,并对日本农协运营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此日本农协积极改革治理机制、经营机制和激励机制,吸纳规模农户参与农协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满足了分化农民的现实需求,稳定了农协在日本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主导地位,保护了小农户分享农业产业链利益和农业增值收益。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普遍认为成员同质性是合作社成立的基础,但在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农民分化已成为常态。在此农业经营结构之下,中国部分学者认为应屈从实用主义摒弃经典合作经济原则,容忍合作社公司化发展。但国外实践则普遍选择在坚持合作经济原则基础之上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的发展路径。然而,既有研究一方面对此问题论述,另一方面以宏观层面的制度分析为主,造成既有研究成果与社会实践需求想去较远,存在成果难以落地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深入探讨日本农民分化特征的基础之上,选择日本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析日本基层农协的应对措施。这种研究范式既对完善中国合作经济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也对推动中国合作社发展具有实际参考意义。
3 日本的农民分化趋势
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开始关注农民分化问题,认为虽然同质化农民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方面的需求相似,更容易发挥农协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以及城市居民消费水平提升,无论是农民合作意识还是农业经营方式的多维度分化趋势已难以改变。日本三重大学石田正昭教授指出“只有深入研究农民分化现象及其形成原因才有利于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 。目前,日本把农民分化趋势归纳为以下五个类型。
3.1 规模分化
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减少、户均经营规模持续扩大。日本农林水产省统计数据显示,1950—2020年,日本农户数量从617.6万户减少到324.9万户,降幅为47.4%。1985—2020年,销售农户数量从331.4万户减少到102.8万户,下降了69.0%;自给农户数量从91.3万户减少到71.9万户,下降了21.2%。截至2020年,销售农户的户均耕地面积增加到2.6公顷,较2005年增长了44.4%。另外,从不同经营耕地面积组别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分布来看,2020年,耕地面积0.3~1.5公顷组别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62.4%;超过10.0公顷组别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比例仅为5.1%。从不同组别的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耕地面积来看,超过10.0公顷组别的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耕地面积占日本耕地总面积的55.3%;0.3~1.5公顷组别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耕地面积仅占日本耕地总面积的15.0%。日本农业政策聚焦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认为2010年之后,只有水稻经营面积超过10公顷的农户,收入才能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由此可见日本大部分农户难以仅仅依靠经营性收入维持生计。日本农林普查统计数据显示,2005—2015年,日本主业农户数量占农户总数的比例从32.1%下降到19.3%;副业农户数量从40.3%增长到58.6%,表明主业农户逐渐转为半主业农户和次主业农户,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另外,按经营类型划分,1990—2015年,日本专业农户占销售农民数量的比例从15.9%上升到33.4%;第一类兼业农户和第二类兼业农户的数量共计88.7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6.6%。考虑到日本2020年的农户之中已有约70%超过65岁,未来十年,随着半主业农户年龄进一步老化,逐渐转为副业农户,预计专业农户、主业农户的数量将继续减少,农民分化问题将日益突出。
3.2 年龄分化
农民年龄分化不仅影响农业劳动力质量,还影响农业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日本《农业白皮书(2024)》显示,2000—2023年,日本65岁以上老人占基干农业从业人员(以农业生产为主业的农民)的比例由51.2%上升到70.8%,其中75岁以上老人占比由12.8%上升到35.7%。石田正昭调研显示,一方面,高龄农民难以应对高强度的现代化农业生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依赖程度较高;而青年农民体力精力旺盛,更容易吸收现代农业生产知识,使用新农艺新品种来改善收入水平,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如何向高龄农民提供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以及培养青年农民是基层农协面临的主要问题。其中,对渥美半岛菊花种植农户接班人的访谈显示,农业院校毕业后立即开始务农的青年农民倾向于通过管理自家农场吸收农业生产经验,并积极参与农协活动;离开农区外出就职的返乡青年或者外源性青年农民,倾向于依靠自己能力在实践中逐步提升农业经营能力,参与农协活动的意愿相对薄弱。另一方面,凡是有中青年接班人的高龄农户倾向于规划长期发展目标、建立稳定的组织形式、制定细致的财务预算,对于农业投资更为积极。相反,没有中青年接班人的高龄农户往往满足于传统生产方式,既不愿意持续投资,也对参与农协管理和改善服务趋于保守态度。但这种年龄和有无接班人所带来的问题,不仅很难在农协内部得到解决,反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后者对前者提出的积极议案往往持消极态度,客观上阻碍了农协发展。
3.3 地权分化
地权分化是指农地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分化,是拥有农地所有权的自耕农分化为地权农民和耕种农民,前者拥有农地所有权但不实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倾向于获得农地租金,与农协关系逐渐疏远;后者拥有或者通过租借方式获得经营权,实际开展农业经营活动,但类型较为复杂,可分为休闲娱乐型农业经营、自给自足型农业经营和生计维护型农业经营等多种类型,其中生计维护新型农民的收入主要是经营性收入,是支撑日本农业发展的核心力量。20世纪60年代,日本逐渐放松农地流转管制,允许规模农户通过购买、租赁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了农民分化。特别是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营规模扩大尤为突出,以水稻生产为例,1975年水稻生产性服务户数量为188 651户,占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总数的97.9%,2015年虽然水稻生产性服务户数量减少到86 631户,同比下降到90.4%,但户均受托面积从1980年的0.7公顷增加到2015年的1.5公顷,而且服务从耕种、插秧、收割、脱粒等部分作业环节,扩大到了育苗、防治、干燥、加工,甚至全程托管服务。
3.4 经营分化
农产品生产因专业化程度、规模、装备水平、栽培方式的差异,导致农民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运输时间、生产资料类型、品种、质量等方面的分化,这种现象在园艺类作物生产中较为突出。具体可分为两种不同差异类型。一是多品种季节性生产的轻资产投入方式与单品周年生产的重资产投入方式的差异。以爱知县渥美半岛设施农业为例,在相同种植设施中存在“无保温设施下的菊花—蜜瓜—西红柿轮作方式”和“保温设施中的菊花周年种植方式”的两种经营方式,前者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入农协设施农业分会,后者则大多选择加入菊花产业分会,导致农协服务组织出现横向割裂。二是如草莓种植分化为露地栽培、设施栽培、土壤栽培、水培和基质栽培、常规栽培、农药化肥低减栽培和绿色栽培,这种农艺技术层面的差异,体现为农资的多品种、少量消费特征,对农协传统农资供应体系提出了挑战,要求农协调整业务部门、丰富业务内容满足农民差异化诉求。
3.5 产业链分化
随着农村市场化程度提升,各类服务供给商增加,竞争越发激烈,农民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纵向一体化方面,出现独自经营、与周围农民合作经营、委托商业企业经营、委托农协经营等多种选择,导致农民在秧苗培育、农资准备、产品分拣、包装,以及加工、销售等业务需求方面出现分化。而这种选择更多的是受制于农村市场化水平、农协服务能力,具有非常鲜明的地区特色。例如,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不同经营规模农民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统计数据显示,日本农业企业法人数量为30 707个,虽然仅占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的2.9%,但经营耕地面积在10~20公顷组别中占14.1%;在100公顷及以上组别中占59.1%。农业企业拥有资本、信息优势,降低流通成本,将农产品直销给消费者的占样本农业企业的35.4%、直销给零售商的占25.8%、直销给批发商的占23.8%、直销给批发市场的占21.3%、直销给食品制造业和餐饮业的占20.3%、直销给农协的占59.0%;而小农户直接面对市场销售的比例极低,把农产品交给农协代为销售的比例高达72.0%。
总体而言,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放开农村市场,缓和大型超市和连锁餐饮企业管制,为农民分化提供了更多的农资购买、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选择,对农协经营形成了竞争,致使农协统购统销农资和农产品比例逐年下降,全社会对于农协为农服务能力提出了质疑。200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发表了“农协要么改革,要么解体”的极端言论,要求农协提升为农服务水平。2003年3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农业协同组合研究会发布《农协改革基本方向的报告》,指出 “成员利用农协服务所获得利益太少”“农协已经不是农民成员的组织,而是职员的组织”。面对来自政府和农民的多方面批评,日本农协积极应对,2006年,日本农协第24届全国大会提出农协改革方向,明确指出“农协只有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才能获得新的发展”。各地基层农协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措施满足农民分化的多样化需求。
4 日本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发展经验
4.1 调查区域的基本情况
山形县置赐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置赐农协)位于日本山形县南部的米泽市,所辖区域面积2 496千米2,山林覆盖率60%,其中耕地占15%。置赐农协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大型综合农协,为成员提供供销、金融、保险、技术推广、医疗和养老等综合服务。截至2022年3月,成员29 733人,其中农民成员18 794人,占成员总数的63.2%;注册资本44.7亿日元,拥有11个分支机构、3个子公司、4个直销店、2个农资店、3个农机维修中心、6个加油站、9个配送中心、4个选果厂、5个医疗养老中心和2个火葬场,员工总数568人,营业额为102.8亿日元,其中供销收入为66.6亿日元,占总收益的49.3%,是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基层农协。
本文选择置赐农协的理由如下。一是置赐农协成员的规模分化问题极为突出。受农业人口老龄化、出生率下降等因素影响,该农协辖区内的农户数量以每年约200户的速度减少,耕地流转速度加快。2015年农林普查数据显示,从事水稻种植的成员平均经营面积为2.5公顷,其中经营面积超过5公顷的农户数量为1.2万户,占稻农总数的16.5%,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5倍;不同经营规模农户之间的离散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为3.5,是日本全国平均水平的3.8倍,说明该地区农民分化情况要高于日本全国平均水平,农民之间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二是成员的经营分化问题较为突出。置赐农协于1994年由9个综合农协和1个专业农协合并成立,既有种植业也有养殖业,其中种植业农户之中有果农、菜农、花农,养殖业农户之中有肉牛养殖户、奶农,产品结构多元,成员需求极为复杂。三是置赐农协统销比例高。置赐农协针对农民分化产生的多样化需求,制定了“置赐农业振兴规划”和“中期经营规划”等,稳步优化为农服务活动,改善成员与农协关系,显著提升了农协集货能力。2022年,置赐农协大米购销目标为4.9万吨,实际签约数量为5.1万吨,连续多年超过既定购销目标。成员向农协交售稻谷量占本地稻谷销售量的比例,即统销率为85%,高出日本全国农协稻谷统销率29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虽然该农协成员分化问题较为突出,但农协改善了经营能力,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业绩,其发展经验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4.2 山形县置赐农业协同组合的发展经验
农民参与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能够将很大的外部利润内部化,或者达到一定规模从而使投入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或者购买社会化服务成本明显更低时,才会真正融入合作经济组织活动。反之,则出现脱离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面对农民分化的多维度差异化需求,只有发现共同需求并尽力满足,才成实现成员与农协的共同发展。置赐农协充分利用综合农协的制度优势,一方面,打造地区公共品牌增加产品附加值、降低农资采购成本和成员风险防控成本,通过降本增效的方法满足分化农民的共同诉求;另一方面,针对不同规模、年龄、经营方式等分化农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有效满足分化农民多维度的个性需求,促进农民与基层农协的共同发展。
4.2.1 降本增效,满足分化农民的共同需求
一是在产前,引入符合当地种植环境,满足不同消费市场的“艳姬(つやひめ)”“生拔(はえぬき)”等水稻新品种,在辖区内逐步推广普及。农协定期收集成员种植面积、家庭成员、资金等基本信息,提前确认农资预约情况,为成员统一提供高品质稻种、农药、化肥。二是在产中,农协营农指导员深入片区成员家中,及时了解成员需求,不定期邀请水稻种植能手、专家授课,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印制水稻种植日历,标注清楚不同时期的作业要求,帮助成员按照种植标准生产高品质稻谷。同时,该农协要求成员不断提升标准化种植水平,鼓励成员取得GAP认证,并对获得认证的稻谷给予每60千克300日元的奖励。三是在分拣环节,避免不同稻谷品种混入影响评级。置赐农协指导成员及时清洗脱壳脱粒设备,并在主产区购置稻谷脱粒烘干设施,由农协为成员提供服务,尽可能降低风险。四是在凭控方面,置赐农协制定了严格的品牌标准,规定只有满足蛋白质含量不超过7.5%、糙米水分不超过14.5%、米径大于1.9毫米、有《栽培管理记录本》、获得GAP认证、使用认定公司运输等条件的稻谷才能使用农协品牌。同时,该农协严格按照A级稻谷标准进行成品检查,确保稻谷质量得到社会认可。一方面,该农协组建JA山形置赐大米促进会,由成员、妇女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和相关地方官员担任评委,根据外观、香气、口感、稠度和结实度等标准对稻谷进行综合评估,选出优秀种植户给予表彰。另一方面,每年由全国农协检查员根据出米率、水分、破损谷粒等指标对新米进行抽检划分等级。2022年10月检查结果显示,置赐农协一等米比例为93.6%,高于本省平均水平。五是在市场开拓方面,置赐农协在主产区通过举办丰收节,由青年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组织米饭品尝活动,向城市消费者展示新米和大米加工品,扩大本地市场占有率;同时,在主要消费市场组织下游批发商成立山形置赐农协稻谷协会,定期召开推荐会,主动发布当年稻谷生产信息,促进产销对接。另外,还利用全国大型体育赛事推荐置赐农协品牌,如在全国羽毛球赛、相扑比赛中向运动员赠送样品,开展宣传活动。六是在销售环节,置赐农协和零售商建立直销关系,主动走访东京、大阪等主要消费市场,介绍置赐稻谷生产情况,了解市场动向。2023年该农协的稻谷直销比例高达80%,其中向7·11等大型连锁便利店的出货量占出货总量(出货率)的70%,向伊藤洋华堂超市的出货率为8%,向中间商的出货率为22%。置赐农协通过打造自有品牌,提升了稻谷知名度,显著提升了稻谷售价,做到了规模农户想做做不好、想做做不到的市场开拓等工作,增加了成员对农协业务的黏性。
第二,降低农资采购成本。农民参加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降本增效,而“降本”是日本农协核心业务之一。基层农协通过集体购买种子、化肥、饲料、小型农机具、农药、农膜、燃料及其他农业投入品,不仅可以获得批量购买的规模效益,降低收集信息、谈判的交易成本以及交通运输成本,减少价格和投入品的不确定性,还可以以基层农协背书形式,减少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威胁,保障成员平稳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农民分化的差异化需求,基层农协不断丰富服务品种,遵循按惠顾额/量返还原则,根据成员对基层农协的贡献,即成员对农协服务使用情况返还可分配盈余,降低农资采购成本。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农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型连锁农资商店锚定规模经营主体加大优惠力度,导致部分农协的规模成员流失。置赐农协为激励成员更多利用农协服务,制定了“农资供销奖励制度”,根据成员购买农资金额规模进行返现,把不同类型和不同经营规模的成员留在了农协。该制度把成员购买的农协农药化肥金额划分为5个挡位,最低为40万~100万日元返点2%,最高为700万日元及以上返现9%(表1)。2015年,该农协根据辖区内市场价格变化从盈余中拿出专款,在原有基础之上追加2%返点,使农协经销的肥料农药价格与市场基本持平。另外,该农协对政府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额外给予每袋化肥80日元现金奖励。
置赐农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惠顾成员,一是建立事先预约制度,每年3-4月召开成员大会,在成员播种之前,提前收集成员当年所需农药化肥订单,利用规模优势与厂商谈判压低进货价格;二是缩短流通渠道,尽可能地绕过上级农协联合会或经销商,直接从厂家进货,2022年约有40%农药和20%化肥实现了直采,使采购价格下降了约10%;三是采取商流和物流分离的配送方式,减少仓储和管理成本。该农协鼓励成员集中下单,并通知厂商直接把农资运送到成员指定地点,对于订货量超过10吨且卸货在同一地点的订单,给予每千克3日元折扣。
第三,降低风险防控成本。农业生产受到气候条件、市场变动等因素影响,经营风险高,需要有效的保险支撑,而保费等风险防控成本高,成为成员规避风险的主要阻碍。置赐农协位于日本西北部,与朝鲜隔日本海相望,夏季太平洋暖气流沿对马海峡北上遇到零空气后容易形成台风;冬季西伯利亚冷气流南下遇到暖气流后容易形成雪灾。这种气候条件,一方面为稻谷生产提供了充沛的降雨,但另一方面也导致自然灾害频发影响生产。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俄乌冲突、中东局势等不确定因素增加,导致农业经营风险提升。置赐农协根据成员使用农协服务实际情况,着力降低成员风险防控成本。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在应对雪灾方面,置赐农协根据《关于设立农作物和其他极端天气灾害救灾总部的指导原则》设立救灾总部,协助地方政府抗灾。同时,从盈余中提取专项资金,补贴成员购买融雪剂抗灾,如2022年向奥北支部拨付临时预算150万日元补贴成员从农协服务网点购买融雪剂。
二是在应对暴雨方面,置赐农协采用自有资金为成员提供“暴雨灾害应对贷款”方式帮助受灾成员恢复生产。贷款对象为因暴雨造成农作物受损的成员;贷款最高额度以维持成员正常生产所需资金或者实际损失为限,最多500万日元;贷款利率为0.45%,贷款期限长达10年,其中前3年可免于支付利息;可申请山形县农业信贷基金协会担保,担保费率为每年0.33%。贷款需要农协分支机构提供暴雨受灾减产证明,而该证明要基于前年成员交售稻谷数量进行核算,因此实际上扶持对象仅限于平时与农协保持稻谷交售关系的成员。
三是在应对市场价格变动方面,置赐农协根据《山形县政策性贷款指南》为符合条件的成员提供低息贷款。贷款用途不限,既可用于成员维持生计,也可用于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贷款固定利息0.9%,农协提供0.45%贴息,实际利率为0.45%,远低于商业银行;贷款要求和交售给农协的稻谷品种和数量挂钩,如2023年该农协规定,按前年交售大米每袋60千克计算,生拔米可贷款金额为2 600日元、月光米为2 700日元、艳姬米为1 200日元、其他品牌杂米为500日元。对农协贡献越多,获得农协支持的力度也就越大。
四是在应对燃油价格波动方面,置赐农协制定了“农业燃料油临时支持措施”为成员提供低价燃油,降低其经营成本。该制度规定,从置赐农协子公司——JA置赐服务株式会社购买燃料油的成员可享受优惠价格。产品包括园艺用燃油(煤油、重油A)、农业用免税柴油、谷物烘干机用煤油。成员购买各类燃油都将计入成员账户,到本年度末或者规定的日期由农协将折扣返还到购油成员账户。
4.2.2 区分应对,满足分化农民的差异需求
一是降低农机购置成本。随着种植规模扩大,种植大户更新农机的需求旺盛。调研显示,以收获15公顷稻谷计算,六行收割机每小时收割面积为0.3公顷,需要50个小时;三行收割机每小时收割面积为0.15公顷,需要100多个小时。2022年,日本45 601~72 079瓦、油箱容量1 550升的六行收割机价格超过1 000万日元。由于设备购置成本高,种植大户在没有财政补助的情况下,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成本。有鉴于此,置赐农协在其大户成员购买价格超过100万日元农机时,在国家农机补贴的基础之上,另外提供农机具购置价格的1/10或30万日元补贴,帮助大户降低农机购置成本。此外,还对大户学习新技术,如参加农用无人机培训等活动给予补贴,培育潜在农机市场需求。
二是提高搬运作业效率。为推广集装单元化运输,提高稻谷等散装农产品的车辆利用率和装卸率,压缩车辆停留和换装时间,节约物流费用,置赐农协鼓励山形千包会成员普及使用柔性集装袋(Flexible Freight Bags),并对购买专业起重机和柔性集装袋的大户提供购置价格的1/10或30万日元的补贴。此外,对于使用柔性集装袋交售稻谷的成员,另外给予每袋200日元返现。
三是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农村信贷市场全面萎缩的情况下,种植养殖大户是农协资金的主要贷款对象。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大户对资金需求,特别是短期周转资金需求非常旺盛。置赐农协一方面,将政策性贷款优先向大户倾斜,支持其购置农机具、修建农田基础设施、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另一方面,用自有资金为大户提供低息或者免息无担保贷款。由于该农协掌握几乎所有成员的日常流水,可通过内部征信系统向大户授信,风险评估成本远低于商业银行。因此,该类贷款不仅不限制用途,可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购买车辆、装修,甚至婚丧嫁娶,而且农协还提供0.1%的贴息,使大户使用农协资金成本远低于商业银行贷款。但农协要求该项贷款金额和前年交售农产品金额挂钩,一般为前年交易额的60%左右,这就要求成员平时向农协交售更多农产品,使用更多的农协服务,以提升在农协内部的信用水平。
四是降低临时用工风险。扩大经营规模意味着仅依靠家庭劳动已难以支撑农业经营活动,临时雇工成为必然选择。然而,农业本身是高危行业,临时工在生产中难免出现磕碰,甚至死亡,要求雇主承担医疗等赔偿责任。日本虽然建立了农村工伤保险制度,但缴费金额较高,增加了大户经营成本。为降低雇工成本,置赐农协规定通过其购买农村工伤保险,且前年交售农产品达到一定金额的成员,可获得该农协保费的1/3或1万日元的补助,且补助期限最多为两年。
第二,降低老农作业强度。老龄劳动力接受新知识和科学技术比青壮年要慢,对新兴产业的适应能力较弱,新产品开发和技术革新受到一定影响。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知识进步加速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劳动人口的老龄化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更显不利。置赐地区是传统农区,2022年老龄化率为35.1%,高出日本全国平均水平6.1个百分点;男子平均寿命81.56岁,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14岁,大多数老人身体健康,仍然是农业经营的核心力量。针对老人体力下降、更换新机械设备意愿较低等问题,置赐农协设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为高龄成员介绍社会化服务户的相关信息。2013年置赐农协开始介绍收割业务,2014年扩大服务范围,开始提供耕种收整个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信息。调研显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负责:登记本地区服务户姓名、服务类型、报价等服务内容;接受成员咨询,推介适宜服务户;协调双方关系,防止发生争议;发布社会化服务价格和标准,防止价格波动。该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一次推介从服务户手中收取服务价格3%的中介费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后期,成员和服务户双方可自行联络,商定工作量和价格。置赐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丰富,价格公开透明,如2023年每0.1公顷含种子在内育秧费为734日元、机械插秧费用为7 100日元、病虫害防治费用为1 000日元、机收费用为18 938日元。此外,为帮助高龄成员招聘农机手,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提供劳务推荐服务,各项服务价格和本省平均水平持平,既能方便高龄成员寻找服务户,降低农业劳动强度,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又能为农村闲散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扩大服务市场规模,提升农机具使用效率。
第三,扶持青年农民发展。青年农民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和未来农业农村发展的希望。青年农民具备活力、适应力强,能够很好地适应农村现代化的需求;技术娴熟、思维活跃、能够运用新技术、新理念,不断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效益,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但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口从农村向城市地区转移导致青年农民减少,威胁到农村可持续发展。所以,确保农村地区能够为青年人提供直接来自农业或与农业相关的产业机会,把青年人尽可能留在农村既是稳定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发展壮大农协的坚实保障。但是,青年农民面临不熟悉农业技术、不清楚农村生活环境等问题。对此,为增加青年农民数量,置赐农协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培育内源青年农民务农动力。对于新老接替青年农民,置赐农协在总部和各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其提供继承程序等专业咨询服务,内容涉及父辈与农协交易情况,如投资、储蓄、贷款和提款、应收账款和主体名称变更等;遗产税咨询,帮助青年农民合理避税,降低遗产税缴纳金额;介绍专家,律师、税务会计师、司法代书人和其他专家,在老人过世前完成资产交接;协办农地流转、租赁等业务。对于居家青年农民,置赐农协提供集中学习农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机会。对于打算自立门户的青年农民,即“预备农民”和“起步农民”,在承诺通过农业委员会或农地管理中间机构借用农田且农作物交售农协为条件的情况下,置赐农协给予其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等方面的支持(表3)。
二是吸引外源青年农民归乡务农。置赐农协积极参加在东京、大阪等城市举办的新农人博览会,设立展台向有意务农的青年人介绍本地区务农环境,帮助解决租地租房等方面问题。为支持外源青年农民顺利务农,置赐农协设立了“新农人创业指导项目”,奖励大户或农业企业接收青年农民实习,并支付每年最高30万日元的指导费;对于引进新品种,取得认定农业者资格以及通过农业委员会或农地中间机构中介租用农地的新农人,给予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给予农资购置总额的1/3或最高15万日元补贴(表3)。2022年,置赐农协用于扶持青年农民的结算金额为53.3万日元。
5 农民分化结构下日本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发展启示
5.1 健全成员认定制度
成员同质化是合作社成立的前提条件,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只有拥有农地并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农民才能成为具有投票权的正式成员。这样即便农民分化,但不同规模、年龄、经营方式的农民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收入的基本需求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因此农协可通过完善服务来较为容易地团结分化农民。中国自建立合作社制度之初已然允许成员差异化发展,如《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以成为合作社成员;第二十条规定“非农成员的比例可以达到20%”。从实践层面来看,不同资源、不同身份、不同诉求的农民成为合作社成员,必然引发成员差异化,进而发生大户捕获合作社控制权等问题。不从制度安排的根本上解决此问题,中国合作社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借鉴日本经验,建议以建立同质性农民组织为目标,视情况在制度层面逐步修订《合作社法》成员规定,基于能够自己决定种植养殖品种、能够自己承担生产经营风险两大原则,尽可能吸纳职业农民成为合作社成员。同时,对成员出资以及占比作出详尽规定,夯实合作社发展基础。
5.2 完善内外监管制度
20世纪70年代,日本鉴于市场竞争激烈,推出职业经理人制度,但始终坚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将其权限附属于成员(成员代表)大会之下,使资本、农村精英成为农民的雇工、小农户开拓市场的先锋,真正借助资本的力量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中国大部分合作社允许掌握稀缺要素的核心成员在运行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这样虽然有助于增强合作社成长能力和发展水平,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也导致合作社异化。借鉴日本经验,建议建立客观、合理的薪酬制度,激励管理人员,使合作社的核心人员人尽其才,甘愿为合作社做出贡献;为了防止大户吃小户、合作社脱离益贫性基本属性,应在日常经营活动赋予稀缺要素成员更多的自由决策权,同时,坚持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成员以及理事会和监事会监管职能;加大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获得财政资金的合作社和各级示范社,应统一审计标准,加大审计力度。
5.3 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西方国家拥有悠久的合作社发展历史,随着市场经济向农村渗透,农业专业化水平提升,大多按作物或服务类型成立专业合作社。但东亚地区,农业经营规模较小且比较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支撑社会化分工,农民大多是兼业经营。根据农民需求形成的综合农协可以有效满足农民供销、金融、保险、加工等多元化诉求。只要不断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深入贯彻按惠顾额/量返还原则,以综合服务为纽带,持续提升成员产品附加值、降低成员经营成本,即可在农民分化结构下实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国合作社规模小、成员少,难以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同时服务内容也仅限于供销领域,难以降低管理成本,导致合作社发展困难。借鉴日本经验,建议推动以村或乡镇为单位的基层合作社合并,扩大单社成员数量,使之能够发挥降低农资采购成本、提高产品议价能力的作用;完善“三位一体”合作社制度,将目前分别独立运营的生产、供销、金融主体融合为同一法人,以盈利部门收入弥补亏损部门亏空,实现从收益层面的真正融合;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开展金融、保险、养老等业务,满足农民分化的多方面需求。
(注:受公众号排版限制,文中图表、参考文献等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