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答案及解析】
A。据题干描述及所学可知,唐朝科举制尚不完善,世家大族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掌握着入仕为官的优先权,而世家大族又是贵族政治的变种,A正确。唐朝社会的流动性比前代有所增强,但题干描述未体现,B错误;科举制的确立说明世家大族垄断官职的局面已经被打破,C错误;科举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此处未能体现,D错误。
高中历史重要概念解释·中国古代史(52)·法律儒家化
又称“引经决狱”、“以经注律”,指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以经注律的开端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尊崇儒术。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儒家化进一步发展。唐朝颁行的《唐律疏议》是法律儒家化(礼法结合)的典范,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
【概念阐释】中华法系:以伦理法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法律和效法中国法律制定的东亚、东南亚国家古代法律的总称。其特点包括:重视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诸法合体、重刑法轻民法、重公法轻私法、君权至上、无独立司法等。在唐朝以后的历代,中华法系亦有新的发展。清末至民国初年,随着西方法律体系的引进,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引经决狱的司法原则包括:
(1)亲亲相隐,即一定的亲属关系可以隐瞒罪行。
亲属间相犯,视血缘亲疏而有轻重之分,是魏晋南朝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原则……拟罪之前,先查清相互间的亲疏尊卑长幼关系,再依据服制详定刑罚等差,或加重减轻。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
(2)原心定罪,即根据人的主观心理动机的善恶来断定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予以处罚。
董仲舒《春秋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议曰:父子至亲也,问其斗,莫不有怵怅之意,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敕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
诏曰: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3)纲常礼教,即对违反“三纲五常”的行为予以严惩。
(4)以功覆过,即功过相抵,实际上为贵族和封建官僚的司法等级特权开了方便之门。
(6)区分首恶与从犯。
(7)宽刑宥罪,以体现宽厚仁政。
(8)刑罚适中,适度发挥刑罚的惩恶作用。
法律儒家化是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体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
作为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中华法系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一方面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改善社会风气、推动文化教育发展;另一方面,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的主观性及随意性。这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导致人们的法治意识淡薄。
【典型例题1】《晋律》在刑罚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者,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这反映出当时
A.法律儒家化
B.伦理是定罪的最重要依据
C.儒学法律化
D.以礼入法的特点开始出现
【典型例题2】《唐律疏议》明文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减免刑罚:第一,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第二,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叛逆、杀人罪应除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第三,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这突出体现了唐律
A.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
B.对病人群体量刑较轻
C.维护了社会等级秩序
D.注重对死刑犯的减刑
(答案见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