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你这是故意买假吧!50盒伟哥,难道是自用?”药店老板气急败坏地怒斥着眼前的顾客。湖北黄石一家药店内,一名男子买了一盒伟哥后发现有问题,转身又买了50盒,要求药店按“假一赔十”赔偿7.14万元。药店认为这是恶意打假,拒绝赔偿。到底谁对谁错?法律又该如何评判这起争议?
1.
案情回顾
事情要从2023年的一个傍晚说起。左明(化名)下班路过一家药店,想起家里存货不多,便进店准备买一盒伟哥。
“老板,来一盒XX牌伟哥。”左明对着柜台说道。
店员看了他一眼,热情地推荐:“要不要试试这几款新产品?效果更好。”
“不用,就要原来那款140元的。”左明婉拒了推荐。
店员脸色微变,不太情愿地从柜台深处拿出一盒伟哥。左明付完钱后离开了药店。
回到家后,左明仔细端详这盒药品,突然察觉不对劲。“包装质感跟以前买的不一样,说明书上的字也模糊得很。”作为老客户的他立刻意识到可能买到了假药。
左明立即上网查询这款伟哥的批准文号,结果发现根本无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上查到任何相关信息。
确认是假药后,左明并没有立即举报,而是第二天又来到药店,一次性购买了50盒同款伟哥,总计花费7000元。
拿到药品后,左明直接找到药店负责人:“你们卖的是假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十的规定,应该赔偿我7.14万元。”
“你这是故意的吧?知道是假药还买这么多,50盒伟哥谁信是自用?”药店负责人气愤地说。
双方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左明将药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药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点:一是药店销售的伟哥是否属于假药;二是消费者明知是假药仍大量购买是否影响其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中的伟哥无法在国家监管部门网站查询到相关批准信息,属于无证三无产品,可以认定为假药。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消费者的索赔请求。”这意味着,即便消费者明知是假药仍然购买,也不影响其依法维权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药店在十日内退还左明购药款714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1400元。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判决纷纷表示支持:“药店卖假药,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说:“虽然是职业打假,但这种打假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是有益的,支持!”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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