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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司业务运营总监根据实际的工作内容,有可能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无论定非吸还是集资诈骗,都应当争取从犯的认定。本期文章颜建峰律师就来讲解一起业务运营总监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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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业务运营总监涉嫌集资诈骗案概述
2015年间,孙某开设M公司,当事人郑某使用化名“张三”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运营。
2015年5月至案发,孙某伙同郑某虚构了XX密封件厂、XX青蟹塘、XX大酒店等投资项目,通过打电话、发宣传单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
孙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公司日常经营费用及个人挥霍。
经审计,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M公司共与143位出借人签订257份出借协议,合计收取1100万元,未返还金额为900万元。
2018年12月,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于2019年4月提起公诉。郑某辩称其不知道三个投资项目系虚假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老板孙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其与郑某等人开设M公司,郑某担任运营总监,负责除管理所募资金外的所有大小事务。
孙某伙同郑某向投资人虚构其在XX密封件厂、XX青蟹塘、XX大酒店有投资等事实,并邀请投资人到实地参观。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伙同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投资项目,骗取投资人投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该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郑某起到协助孙某进行集资诈骗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十万元。
M公司业务运营总监涉嫌集资诈骗案的分析解读
相较非吸来说,集资诈骗是重罪。郑某明知项目是虚假的是本案认定集资诈骗的主要原因
本案郑某被定性为集资诈骗,因此,量刑还是比较重的,倘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应当会轻很多。
本案郑某之所以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主要原因是其明知公司的三个项目是虚假的。本案中老板郑某的笔录直接证明了郑某明知项目虚假的事实。
没有认罪认罚是郑某被重判的重要原因
在本案中,郑某没有认罪认罚,反而辩称其不知道三个投资项目系虚假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没有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
一般当事人在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会酌情从宽处罚。相反,当事人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认罪,法院就会重判。
从犯是本案中郑某没有被判十年以上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孙某是公司的老板,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然也是本案的主犯。郑某辅助孙某工作,最后被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郑某涉案金额达到900万,按照当时旧法的法定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但郑某最终判了六年。原因是郑某认定为从犯,法院给予了减轻处罚。
纵观全案所有情节,只有从犯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由此可见,从犯的辩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重要性。
集资诈骗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涉案人员会使用假名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本案中郑某在担任运营总监时使用了“张三”这个化名,为什么不能以真面目示人?
这就证明了郑某从一开始担任运营总监时,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使用化名是为了方便日后逃避责任。从主观上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颜律师办理过很多集资诈骗案件,使用化名是普遍现象。也是集资集资诈骗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
没有退赔是郑某被重判的重要原因
本案当中,郑某并没有退赔,不能从根本上反映郑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因此,法院最终判处郑某六年有期徒刑,刑期是较重的。
往期回顾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员工为何宁愿定非吸罪也不要定集资诈骗罪
猎狐案一审非吸判3年集资诈骗判7年,二审改判打掉非吸集资诈骗判6年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非吸罪+诈骗罪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