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癌症女患者临终前一直是几个朋友在照顾,她立下遗嘱,将1000万遗产赠给好友。
银行却拒绝开保险柜:必须本人到场!女子去世三年后还不让取,朋友只能告上法庭,判决大快人心!
01 案情回顾
上海的张女士大学毕业后开始自己创业,从开网店赚到了第一桶金,后来她又投资房产,十几年下来攒了不少积蓄。
2015年张女士想把一部分钱存起来不动了,留着养老或者应急,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了保险柜服务,张女士觉得这个选择不错,就租了一个。
签合同的时候银行建议她:保险柜只有本人到场,验证指纹后才能打开。张女士也觉得这样更安全,就签了字。
接下来的几年,张女士每年都往保险柜里存一笔钱,到了2020年,保险柜里已经有了1000万现金。
没想到就在这一年,她查出了晚期癌症,她四个多年的朋友听说后,都来给她打气:现在医学这么发达,你一定没问题的。
但几次治疗下来,也没多大的效果,张女士反而看开了,想去看看这个世界。
四个朋友陪着她从南到北,又从东到西,直到张女士身体撑不住了,才回到上海。
回来后张女士知道自己时间不多了,想着自己也没孩子,没亲人,她找来律师立下了遗嘱。
把房子卖了做公益,保险柜里的1000万分给一直照顾自己的4个朋友,还特意写明由刘先生负责处理这些事。
刘先生先是按张女士的愿望把房子卖了,钱全部捐给了山区的贫困学生,可当他拿着遗嘱去银行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光有遗嘱不行,必须要有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法律文件。
张女士知道后,写了份委托书,还按了手印,可银行又说委托书没公证,没法律效力。
这时候张女士住进了重症监护室,刘先生拿着医院开的病危通知书又去了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还是拒绝:规定就是规定,委托书没公证,又没有本人在场,谁也开不了保险柜。
张女士去世后三年,这笔钱在保险柜一分钱都动不了,刘先生和另外三个朋友无奈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02 法律分析
张女士和银行的合同中约定“必须本人到场”的条款是否具有绝对效力?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存储物品的安全,属于程序性规定,在存储人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条件的变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并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
张女士在律师见证下所立的遗嘱完全符合这一要求,再看委托书,虽然没及时公证,但公证是一种对法律行为的确认,并非强制性要求。
张女士写的委托书有签字和指纹,已经清晰表达了委托刘先生处理保险柜事务的意愿。
所以银行以“未公证”为由拒绝执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打开保险柜,允许刘先生取走保险柜中的财产。
刘先生将1000万取出来后,与另外三个朋友商量后达成一致,这笔钱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03 案件看法
有网友表示:银行不让取钱,是不是多年之后他们就把这钱吞了?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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