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药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其特点为组方合理,有较长的临床应用历史,是中药新药研发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我国新药研发的特有途径之一。近年来医院中药制剂逐步得到推广,为更好推进医院中药制剂发展,有一系列问题亟待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研究和解决。
裁判文书是研究司法实践的极好文本,通过裁判文书可以切实发现制剂委托研究开发中的问题。通过在北大法宝(一款智能型法律信息检索系统)上输入“中药制剂委托研究开发 院内”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在各地行政机关网站上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如下信息:
民事纠纷为主。43篇裁判文书当中,有25篇民事相关的裁判文书,其中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主,其次是合同纠纷。可见,在院内制剂方面,专利权纠纷、委托生产协议纠纷是主要类型。
存在刑事风险。43篇裁判文书当中,有17篇刑事裁判文书,其中15篇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关,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类犯罪。其中大部分都是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外自行生产或加工制剂产品,未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与监管,从而构成“假药”。
行政违法现象多。在医疗机构制剂的实践监管案例中,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制剂,或虽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配制未经批准/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是较为常见的情形;还包括“委托配制制剂未批准备案”的情况,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中药制剂配制时间在《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的委托期限之后,被药监部门警告。
医院中药制剂委托生产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委托方、受托方、监管部门等均需精准识别,以避免伤害和损失发生。
协议方面的风险。一些地区对医院中药制剂委托生产提出书面要求,如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要求在备案过程中审查“与研究机构签订委托研究合同”的落实情况,并指出“委托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研究的品种、研究项目和研究内容等”。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合同能满足此类基本的备案要求,但在研究失败的风险负担规则、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形式、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存在欠缺。因此,有可能在合作未达预期的情况下产生一定的争议,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委托人利益损失或受托人成本倒挂等情况。
知识产权风险。由于医院中药制剂是中药新药研发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已经上市的中成药大品种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医疗机构制剂的转化,例如三九胃泰、复方丹参滴丸、妇科千金片等。因此许多中药企业在产学研方面重点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发相应院内制剂。但从司法现状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例如中药制剂专利申请当中的“创造性”难以认定、委托研发协议之外中药企业作为合作方的利益不好保障等。由于中药院内制剂的专利申请激励及制度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存在较大的知识产权风险。
超范围生产、销售、使用风险。如前所述,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制剂,配制未经批准/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其配制的制剂、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自制制剂是常见的中药制剂违法行为,且考察案例会发现许多各主体存在严重程度不等的违约行为,例如研究开发机构泄露开发信息、生产机构超量生产、医疗机构违规销售和跨机构使用等。部分制剂的需求较高,背后的利润较大,导致了部分主体在整个制剂生产过程中铤而走险超范围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为,例如某中医肿瘤医院曾向另一家中医院销售其自行配制的医院制剂,被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以违法所得及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规宣传的风险。除了院外代购的违规宣传行为外,部分医疗机构自行推销院内制剂的行为也偶见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因此这类行为也属于违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例如保定市某医院曾因“在官网上发布医疗制剂广告”而遭受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质量风险。由于在大部分委托研究开发过程中,研发与生产两个环节分离开来,因此某些委托方仅具备科研能力,缺乏实际生产管理经验,在后续委托生产过程中无法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而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合标合规。实践中存在部分医疗机构因配制的制剂质量不合格,构成劣药而遭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例如武汉某中医医院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因药品抽样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而遭受没收药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风险。按目前框架,刑事风险主要涉及两类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基于以上中药制剂委托研究开发的主要法律风险,笔者提出以下风险防控建议。
利用商业手段,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首先是加强合作背景调查,委托方在与受托方合作前,应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尽职调查。这包括了解受托方的资质、过往的制剂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行政处罚记录等。这一过程能够有效避免与无资质或不具备能力的企业合作,为后续的商业合作奠定信任基础。
其次是重视生产监督与资源投入,委托方需提升对生产监督的重视程度,建立院内制剂的“生产—销售—售后”全链条的质量管理。在此过程中,委托方应定期自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应配备管理代表、研发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法规事务人员等,专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再次是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涵盖原材料采购、仓储、制造加工、验收、维护保养及市场流通等环节,确保所有环节可追溯。相关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工艺参数、有效期等,以防止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法律风险。然后是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保持良好的信息交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变更能够及时传递。比如,在售后服务中收到投诉或不良事件信息,委托方应立即与受托方沟通,并采取措施暂停生产,确保后续处理得当。
最后是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医院可考虑投保商业责任险,以降低因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经济风险。保险一旦生效,若发生因制剂问题导致的责任事件,可部分减轻医院的经济负担,并提高索赔方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运用法治力量,布局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是充分发挥委托协议的法律效力:签署委托协议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确保协议完全体现双方的共识,包括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研究的品种、研究项目和研究内容等各个方面的细节。
其次是细化协议内容,在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生产流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确保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模糊条款导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应该注意规定责任分担机制,以避免因一方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风险。
再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院内制剂的研发中至关重要,委托方应在协议中详细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受托方的使用权和侵权责任等。同时,应规定对可能产生的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确保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的权利不被侵犯。
最后是合法合规的合同内容,应确保合同的实质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不当条款引发的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
强化行政管理,协同防控风险。
首先是提高行政指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医院院内制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行政指导文件,以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其次是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多种渠道提高执法结果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对医院制剂合规性的监督。建立有效的投诉与举报机制,鼓励内部和外部人员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再次是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与检查,加强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合规审查,确保制剂的生产和销售遵循法律法规。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
最后是引入行业协会的参与,通过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院内制剂的监管和管理水平。通过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医院合规经营。(来源:中国中医药报;作者:邓勇,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