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了!上海,一女子把房子借给男同事住了10年,没想到用房时要求同事搬走,同事却说:这是我的房子,不搬!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4-10-13 06:16   河北  

上海一位女子把房子免费借给男同事住了10年,要卖房的时候要求同事搬走。

没想到男同事却说:我重新装修了,还买了新家具,这就是我的房子,不搬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上海的李女士和男子王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13年王某入职那时候,李女士刚离婚不久。

两人虽然相差七八岁,但他们在工作上配合得很默契,时间久了关系越来越好,李女士家里有什么东西坏了,也是王某去帮忙修。

有一天王某告诉李女士打算辞职,说是上海的房价太贵了,自己再奋斗个几十年,也很难买房。

李女士离婚的时候分了两套房,其中一套一直空着没人住,她就想不如帮帮王某,于是就把那套空着的房子借给了他。

只要王某自己出水电费和物业费就好,等王某有了经济能力,再把房子还给她。

因为关系好,他们也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任何协议。

一开始王某对李女士很感激,在这里住久了,王某对这套房子也是越来越有感情,还自己出钱重新装修、添家具。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李女士在职场压力越来越大,就辞职休息了一段时间,顺便出去旅旅游。

但突然没了收入,李女士生活也不好过,就想着把借给王某的房子卖掉或者租出去。

没想到这个李女士刚提出要收回房子,王某立刻态度大变:李姐,我都在这住十年了,这里就是我的家,我不搬!

李女士听到这话很生气:我现在没了收入,已经让你免费住了八年了,没收过你一分钱,你怎么能这样?

王某却理直气壮地说:我都说了这是我家,而且今年的物业费才交了一个多月,我不可能搬走!

看到王某这样耍无赖,李女士的心寒透了,无奈之下把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立刻搬走,并补交这10年的房租。

02  法律分析

王某在法庭上拿出了这十年对房子的花费,装修房屋、买家具、交物业费等等的单据,但这些有用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合法的交易和登记过程。

就算王某居住了十年,没有正式的交易记录和产权转移手续,他不能只凭居住时对房子的花费就证明是自己的房子。

还有“借用”和“赠与”的界定,虽然他们没有签任何协议,李女士也没向王某收过房租,但一开始就是一种临时借用。

并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表示将房产赠与王某,也就是说,李女士对房产的所有权是没有争议的。

王某在李女士提出收回房子时,仍要长期占用并享受房产带来的利益,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女士有权要求王某支付这十年的房租。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一周内搬离李女士的房屋,并支付十年房租60万元。

03  案件看法

网友表示:这男的太不要脸了,不懂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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